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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正式立案受理之前,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组织诉前调解,如果调解失败或者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则案件转入正式立案,继续后续程序。

如果诉前调解成功的话,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调解申请或撤诉。

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如果法院已经立案的,需要原告撤诉;如果是正式立案之前达成的,则可以由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虽然这种情况下的和解协议,有时会提交给法院,但性质上仍属于私下和解,如果被告不履行和解协议,则原告只能重新去起诉。所以,为了避免再次起诉的麻烦,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前,通常会要求被告先履行完约定义务。如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的,则通常约定一定违约责任,促使被告履行。

此外,达成这种和解还有一些法律上的原因,因为特定案件法院不可以出具调解书,例如执行异议案件,只能通过“和解加撤诉”的方式来解决。

如果双方对于和解协议内容不服的话,理论上都可以起诉,但是和解协议是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起诉需要根据协议内容和双方的履行情况,评估好对自己的影响。

二、双方达成调解方案,由法院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

相比前者,法院根据双方的调解方案出具民事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不能上诉或重新起诉,被告不履行的话,则原告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原告更有保障。这是现实中原告最多采用的结案方式,不足之处就是原告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私下自行和解则有可能不需要。

如果当事人对民事调解书有异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

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如果双方在调解员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与当事人自行和解相比,调解协议需要调解员或调解组织签名、盖章,而且根据规定需要推送给法院。但是如果调解协议没有在生效之日起的30日内共同申请法院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话,则调解协议和和解协议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只是双方的协议,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有争议不履行时只能再去起诉。

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核符合要求的话,法院会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书,此时再不履行调解协议,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审核不符合规定则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有异议的话,由于司法确认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当事人只能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2条的规定,在15日内申请法院撤销或改变裁定。

可能有人会问,既然法院可以直接出具调解书,为什么还要设计一个司法确认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民诉法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不限于在法院起诉阶段委派的诉前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要求调解,也就是说这是可以独立于诉讼之外的一个程序,只是作为多元化解决方案之一对接在了诉前阶段。此外,可以通过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的范围,要比法院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的范围相对更小,法院出具调解书也更直接。所以,诉讼中的当事人还是普遍更愿意接受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