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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唐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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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

大家好,我是来自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的唐恬律师,本期节目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特色案例分享。

近年来,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冲突屡见不鲜,其中不仅涉及物业直接服务责任,还会涉及业主违规侵犯相邻业主权益,物业负有管理职责却不作为的责任。

例如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方尊峪物业服务中心与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是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是小区某住宅的业主。

因被告相邻业主占用公共走廊安装防盗门等违规装修,被告以原告未尽物业管理职责损害被告通风权、采光权为由,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

关于原告是否已全面、恰当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涉案房产相邻的违章装修的业主,更未制止该业主的违章装修行为,且该违章装修行为给涉案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影响,因此,原告未能全面、恰当履行物业服务职责。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其行为主体不仅有外来人员,也包括自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只要是在物业服务区域之内的人员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人都有权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防止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的同时,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本案原告物业服务企业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涉案房产相邻的违章装修的业主,更未制止该业主的违章装修行为,且该违章装修行为给涉案房产的通风、采光造成影响,因此,人民法院确认原告未能全面、恰当履行物业服务职责。

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收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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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时段

FM103.8 秦皇岛私家车广播

2024年12月2日至12月30日

工作日早上07:20

来源:秦皇岛私家车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