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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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那么,对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重新形成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明确:
对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重新形成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应受理,如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审查再审申请。
最高院认为,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再审判决”,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其次,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此项再审申请予以受理,将实质上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
因此,对此类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的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以下情形,否则经抗诉后的裁判结果也不能再申请检察监督
1.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
2. 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3. 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以及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依职权监督有以下的几种情形 :
1.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3. 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4. 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5.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6.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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