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联络沟通的重要工具, 在微信群内 发布不实言论甚至辱骂他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微信群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概要

李某系某小区业委会主任,王某、何某、赵某、蔡某均系该小区业主。因对业委会工作不满,自 2022年6月以来,王某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多次使用过激言辞对李某进行辱骂,并散布“小区物业费涨价是李某要求的”“车位费涨价李某有提成”“X公司在小区进线李某张口要十万”等不实言论; 何某 自 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在 该群中以编写打油诗等方式对李某进行讽刺和侮辱;蔡某在微信群中以 “疯婆娘”“李疯子”称呼李某,2022年8月25日发表“不要让这疯婆娘的丑事脏了大家的眼睛”等言论,谩骂侮辱李某;赵某 在该微信群 使用 “蛀虫”“不要脸”“厚脸皮”等言辞对李某进行侮辱。李某认为王某、何某、赵某、蔡某行为损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人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在小区相关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四被告因对某小区物业费、车位管理费等不满,通过微信号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其主观过错明显。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内截止起诉之日共有业主384人,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起业主对作为业委会主任的原告李某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小区公众对原告李某的信赖,对原告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四被告的损害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四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对原告李某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在某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公开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四被告多次侵害原告名誉权,给原告正常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综合考虑四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判决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被告何某、蔡某、赵某分别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判决作出后,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伴随着互联网 +时代的到来,公众发表言论的空间和载体日益宽泛和多元化,表达个人情感和想法也愈加方便迅速,但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应谨言慎行,勿因一时之快, 侵害他人权益 。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贬低他人名誉的不实言论而宣泄自己情绪的行为,不仅无法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供稿:刘 璐

编辑:郑 真

校对:刘 璐

审核:王 蒙

提供法院最新动态

实现审务、政务的全方位公开

着力打造便民、为民的司法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