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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法释〔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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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35.在酒业公司与湘西公司等确认商标申请权权属案[(2010)民监字第40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因申请权权属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应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TMT贸易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1998)知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商标权属纠纷属于民事确认之诉,应当属于法院民事诉讼收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商标权是一项民事财产权,虽然法律对商标权的取得、期限、转让等方面有特殊的规定,但未将权属的确认权授予行政机关。从商标权的性质看,权属诉讼属于民事确认之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案范围。上诉人轻工业品公司关于商标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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