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的案例四(以下简称“最高法典型案例四”)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为什么同为子女,有人可以继续承包去世父母留下的土地,有人却不属于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费能继承吗?如果承包户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况,该户承包的土地该如何处置?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案例四的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进行过专项调研的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的法官,结合案例梳理解读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01
为何子女未必都可继续承包
父母遗留的土地?
“法官,我不理解,我们兄妹四人和老五都是我爸的孩子。为什么我爸去世后,只有老五和我妈能继续承包家里的地。现在我妈年纪大了,那地岂不成了老五一个人的?我们几个不服气!”在审结农某一、凌某、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农某五法定继承纠纷案(即最高法典型案例四)之后,扶绥县人民法院法官、该案承办人程达院接到了原告之一农某一的电话。
原来,农某与凌某是夫妻,农某一等五人是农某的子女。2017年,农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所在村民小组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2022年,农某去世。之后,凌某和农某一兄妹四人作为原告,将农某五诉至法院,要求由凌某继承农某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50%,剩余50%由凌某和农某一兄妹四人均分继承。法院经审理驳回原告五人的诉讼请求。
农某一说,农某五与他们四人同父异母,如果土地给了农某五,那对农某的原配凌某和他们兄妹四人不公平。程达院就此案的判决向农某一做了两点解释:首先,虽然农某五不是农某的婚生子女,但他对农某的遗产有继承权。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农某五能继续承包该土地,与其是否有继承权、是不是农某的婚生子女都没关系。
2024年7月9日,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大民屯人民法庭到前当堡镇大太平庄村村委会开展土地纠纷案件巡回审判工作。法官在庭审后就“整户消亡”、土地占用等常见纠纷对旁听村民进行普法宣传,力促“审理一案、治理一片”。刘亚琪 摄
程达院法官向农某一等原告释明,虽然与村民小组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的是农某,但他是以承包户代表(即户主)的身份签订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人是该承包户的全体成员。在农某签订的合同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上载明:家庭成员共3人,成员姓名为农某、凌某、农某五。按照农村土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在承包户的户主或某位成员死亡后,该户其他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你小弟农某五自幼随你父母生活长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也载明他为家庭成员之一。因此,你父亲去世后,你母亲和小弟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该土地。你和其他兄弟姐妹在你父亲签合同时已成家立户、分家另过,你们都签订了另外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不属于该承包户成员,所以你们兄妹四人不能承包该土地。”程达院说。
程达院还告诉农某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其性质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收益可以继承,比如土地上生产出来的粮食、土地流转费等,本案五名原告有权要求继承农某承包经营土地期间取得的这些收益。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02
承包户“整户消亡”后
未到承包期的土地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那么在土地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户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况,没有到承包期的土地该如何处置呢?
扶绥县人民法院就此问题答复称,在土地承包期内,如果该承包户内家庭成员全部去世,那么土地承包关系结束,承包地一般由村集体收回处理,纳入村集体组织机动地管理。新民市人民法院也给出类似的解释: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去世,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两家法院的相关负责人都表示,司法实践的情况错综复杂,法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裁判。
据新民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对2020年1月至2024年8月受理的1870件涉农土地纠纷案件进行了全面统计分析。根据调研结果,涉承包户“整户消亡”案件的审理难点在于:有的承包户在生前已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当出现“整户消亡”时,经营权受让方是否有权继续耕种,要不要给发包土地的村委会支付费用?此类案件情况复杂,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情节,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我们最近审理的两起此类案件,由于案件的情况不同,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新民市人民法院梁山人民法庭副庭长曹婷婷说。
在段某甲与某村委会土地经营权纠纷案中,法院没有支持村委会向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收取费用的诉讼请求。据介绍,新民市某村村民段某一和段某二是兄弟,他们一家承包了该村10.1亩地,段某一作为户主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合同载明家庭成员为段某一和段某二。段某一去世后,段某二于2012年与段某甲签订协议,将10.1亩地的经营权流转给段某甲,转让期限至2027年12月,土地经营权流转费为3万元,段某甲依约给了钱,双方的协议在村委会进行了备案。段某二于2013年去世,案涉土地一直由段某甲耕种。2022年,该村委会考虑到村里部分承包户已“整户消亡”,但其他农户凭借流转协议依然耕种着他们的承包地,村委会决定按每亩地每年300元的标准向实际耕种土地的人收取费用,要求段某甲支付3030元。段某甲不认可,双方发生纠纷,村委会起诉了段某甲。新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某村委会与段某乙土地经营权纠纷案中,村委会打赢了官司。在该案中,褚某一家在新民市某村承包了14.37亩地,承包户家庭成员有褚某及其妻潘某、其母谢某。褚某、潘某先后于2006年、2010年去世。谢某和段某乙协商,约定由段某乙按照每年1000元的价格支付谢某土地经营权流转费用,该协议没有到村委会备案。段某乙按照每年1000元的价格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直至2020年潘某去世,此后,段某乙一直免费耕种该地块。2022年,村委会要求段某乙支付4311元费用,遭到段某乙拒绝,村委会因此起诉。新民市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土地为某村集体所有,段某乙每年支付1000元土地流转费的约定未经过该村委会同意,2020年以后段某乙未再支付土地流转费,属于免费耕种状态。在这一情况下,村委会要求他支付费用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承包户出现‘整户消亡’情况且土地已流转给他人时,村委会可以采取收回土地或允许受让方继续耕种但要收取相应费用等处理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争议。段某甲已在多年前全额支付了全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费用,而且协议在村委会备案,村委会知晓协议内容,若让段某甲再支付一笔费用对其不公。但段某乙的情况不同,他按年支付流转费,且从该户最后一位家庭成员去世的2020年开始,他客观上未再交纳费用。并且段某乙耕种该土地的情况没有得到村委会的同意,如果他继续免费耕种,对村集体来说就是一笔损失,村委会要求他支付费用是合理的。”曹婷婷表示。
03
谁才是家庭承包合同中的
“家庭成员”?
记者梳理案例发现,无论是判断承包户是否“整户消亡”,还是确定谁有权继续承包经营父母遗留的土地,此类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都需要厘清谁是承包合同中的“家庭成员”这一关键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那“农户内家庭成员”应以何为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大部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在签订时,是以当时农户实际共同生活或户口簿上载明的人员作为承包户的家庭成员。但随着时间流逝,承包期内因婚嫁、新生、死亡、户口迁移等原因,许多农户的实际共同生活或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信息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虽然在普遍观念中,“一家子”往往是基于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组成的生活共同体,他们共同居住、相互照顾,在生活上有着紧密的联系,这种关系主要从生活和情感两个层面定义。然而在农村土地承包的语境下,“农户内家庭成员”则是一个具有经济属性的概念,主要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经济生产单位的成员,原则上是指该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册的家庭成员。因此,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够称为“农户内家庭成员”。当这一概念与户籍家庭成员或血缘关系家庭成员不一致时,为充分保障“农户内家庭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法院通常会以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家庭成员作为权利人。
“公众可以从最高法典型案例四中看到,虽然农某一兄妹五人和凌某在当地群众眼中就是一家人,然而法院判断谁才是以农某为代表的承包户家庭成员时,所依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而不是当下这家人户口簿上登记的内容,也不是亲缘关系。”该法官表示。
根据新民市人民法院的调研结果,当地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数量总体上升,且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矛盾尖锐,审理难度大,矛盾难化解。扶绥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法官在审判后常常需要向当事人做大量释法说理工作,审判工作繁重。最高法典型案例四不仅明确了裁判规则,媒体对此案的报道也有利于公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法官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黄敬慈
原标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来自最高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相关案例解析
图片:新华社
监制:王岩 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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