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为促成交易

以虚构店名的方式骗取对方信任

因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全部履行完毕

双方产生纠纷

后对方经查询发现其存在欺诈行为

遂将其诉至法院

那么,在此情况下

行为人是否需要担责呢?

且看今日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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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以“某县日立空调专卖店”的名义与阳光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为该公司供应和安装美的空调28台(二手),张某在合同尾部加盖“日立空调”印章,并按捺指印。合同签订后,阳光公司向张某陆续支付设备定金和货款共计95 000元。张某将19台(含内外机)二手美的空调交付阳光公司并进行了部分安装。后阳光公司多次通知张某将空调安装完毕,但其至今未完成安装,双方产生纠纷。后阳光公司经查询得知“某县日立空调专卖店”并未依法登记设立,张某亦未取得任何空调专卖授权,于是以欺诈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返还货款95 0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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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张某以“某县日立空调专卖店”名义与阳光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

民事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张某虚构主体,以并不存在的店名与阳光公司签订合同,其明显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标的物为美的二手空调而非日立空调,但一般而言,经营空调专卖店需要投入一定资金,有相对稳定的安装和售后团队,相对比不具有经营资质的个人,空调专卖店更具备空调购销安装合同的履约能力,而合同订立后的履约情况肯定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考虑的因素,张某虚构主体的行为对阳光公司订立合同时作出的意思表示有相当的影响,足以使阳光公司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该错误判断做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张某虚构店名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临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张某拆除未完成安装的19台美的空调,并向阳光公司返还货款95 000元。

法官说法

行为人以虚构的名义与相对方磋商,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即使已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行为人虚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亦属于民事上的欺诈行为,对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已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

本案的审理,依法打击了欺诈行为,从而可以引导公民和市场主体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形成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文:杨洋

编辑:胡佳

审核:董明坤

签发:刘方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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