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我叫度国敏,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22号院,身份证号:410302195607100517。
被告:王长凯,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住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明伦二街2号2单元14号,身份证号:410203195712040019。
我是一名退役军人,1973年入伍。我与被告王长凯相识,还缘于当年我俩在浙江同一个部队,同是河南老乡又在一起训练生活,个人关系较好较近。后来,我们分别退役返乡,回归故里。
2015年初,王长凯从开封电话我说:家里有点紧急事儿,急需3万元钱过度一下。并反复承诺:借款一周最多不超过10天,届时一定按时返还。
接到王长凯借钱的电话后,当时我也很纠结,因为我家生活上也很拮据,很困难。但想一想毕竟是老战友遇到困难了,我咬紧牙关也要支持他一下。当时( 2015年2月28日),我就直接转账他3万元人民币,且连收款条也没有让他打。
一周过去了,10天过去了,一个月、两个月过去了,一年过去了,两年又过去了。我是念于曾经的战友情谊,一直不好意思催他还款。可王长凯始终不还钱,且连个电话说明也没有。
三年过去了,五年过去了,我因家庭生活拮据困难,也曾多次电话催他还款。电话里他也认账,但光说没有钱或是等明年后年再说再还,一直推脱就是不还借款……
日月轮回,光阴似箭。转眼间,自2015年2月28日我转账王长凯3万元借款至今,10个春秋冬夏过去了,但截止2025年6月9日我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起诉止,他一分钱也没有还款。
我已委托律师起诉,法院已经立案且王长凯的账户等已被法院依法冻结,我要求法院依法判令王长凯偿还我借款3万元及利息。此案现正在审理调解中,我相信法院的公平正义,相信法院能给我这位年愈70周岁老退役军人一个圆满的审理结果。
在此,我也劝告王长凯:“人以信为本”,当年能借给你钱,连借条都未让你打,是因为信任你,把你当战友当兄弟。然而,你却把战友情谊当儿戏,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说了不算,言而无信。在此方面,你若不回头改善,势必会被社会被人们,底眼看你,蔑视唾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