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网络文化协会会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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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事项清单和投诉举报电话的公告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畅通居民诉求反映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徐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八部门联合编制了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事项清单。现将清单及投诉举报电话公告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2、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
3、物业服务企业在被解聘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4、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5、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6、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7、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单独列账的;
8、物业服务企业骗取、挪用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上述第1条至第8条事项,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市级和各县(市、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
9、未按要求落实消控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
10、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1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1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1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15、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上述第9条至第15条事项,由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开展检查并依法按权限进行查处。全市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2345。
16、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
17、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的;
18、电梯使用单位未履行日常管理义务的;
19、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维护保养信息的;
20、电梯使用单位收到电梯困人报告后,未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的;
21、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特设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的。
上述第16条至第21条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全市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2315。
22、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道经营、散养家禽、乱贴乱画、圈占公共区域、损害市容环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
23、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小区户外广告设施违规设置或管理不到位的。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设置装修垃圾贮存设施、场所的;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将装修垃圾交由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的;随意倾倒、抛撒、堆放装修垃圾的。
24、对住宅小区内控违、拆违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做好擅自改变住宅性质等各类违法建设的认定,牵头做好地下车位确权。
上述第22条至第24条事项,由城管部门、资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牵头负责查处。全市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2345。
25、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26、住宅小区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及产生其他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
27、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违规养犬等影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28、依法处置住宅小区内的交通事故。
上述第25条至第28条事项,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全市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10。
29、住宅小区内的生产经营户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上述第29条事项,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全市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2345。
30、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
31、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从事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作业的;
32、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改造的;
33、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用于停车位不向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超过三年的。
上述第30条至33条事项,由国动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市级和各县(市、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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