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注意!注意!

未经许可

非法运输、储存、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

都是违法行为

冬季行动以来,邹平市公安局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坚决筑牢冬季安全屏障,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12月 19 日,黛溪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某在小区储藏室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6箱。邹平市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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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明集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房屋内存有大量烟花爆竹,当场查获烟花爆竹600箱,经查,王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存储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存放烟花爆竹,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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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12月20日,西董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柏某某未经许可驾驶厢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当场查扣42箱,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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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临池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于某某在无任何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利用小型轿车运输烟花爆竹共计34箱。邹平市公安局给予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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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明集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贺某某驾驶一辆满载烟花爆竹的厢货车,当场查获烟花爆竹240箱,经查,贺某某未经许可运输大量烟花爆竹,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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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近日,长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孙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外地购买烟花爆竹后在家中进行销售。邹平市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收缴烟花爆竹15箱,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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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狠强调!!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

等环节均受法律严格规制

相关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严惩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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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政策要记牢:请广大市民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烟花爆竹“限燃、限售”规定,切勿无证经营、违规燃放

2.非法储存危害大:烟花爆竹不是普通商品,切莫在家中、商铺、车库等场所私自储存。这些行为无异于在身边埋下“定时炸弹”,直接威胁您和家人、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

3.发现线索请举报:平安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守护。如发现身边存在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请立即拨打110或向辖区派出所举报。

安全无小事

警钟须长鸣

◆本文来源:hi0543综合平安邹平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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