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上蔡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办案人员说是因为他作为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物业维修基金利息。我想请问,您知道上蔡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吗?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与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是一样的吗?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呢?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上蔡县看守所地址:上蔡县秦相路(S206)与S219交叉口沿秦相路向南700米转向东300米路南。
导航:上蔡县安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乘车路线:上蔡汽车东站步行至农业银行站乘坐上蔡4路公交车到超限站下车,沿秦相路向南800米转向东300米路南。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上蔡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依法成立的自治管理组织,其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故可以将其认定为是一个合法的单位。如果行为人利用担任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便利,侵吞物业维修基金利息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最终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不同于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只需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即可。刑法第271条第1款“其他单位”中的“单位”的范围,是否与总则第30条单位犯罪中的单位范围一致?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第271条第1款规定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单位”与总则规定的“单位”范围是否一致呢?
笔者认为,总则中关于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与第271条第1款中的“单位”的范围并不一致。两者区别之要义在于价值取向不同。第271条第1款中的“单位”只需要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即可成立,但是作为第30条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仅要具有形式的合法性,而且还需具备实质的合法性。因为从价值取向角度而言,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认定,应从严掌握,否则,把所有大大小小的单位一律都认可具有作为单位的主体资格,就会把一些自然人犯罪,作为单位犯罪论处,不仅放纵了罪犯,且有失公平。
另外,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法与经济发展保持相对张力的角度,对单位犯罪的单位的认定也应从严把握。而作为第271条第1款中的“单位”的确定,主要是解决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犯罪问题,基于保护单位财产的角度,单位外延的认定可以适当放宽。故而,在一般情况下,只需具备形式的合法性,刑法上的单位即可成立。
那么,为了犯罪而成立的单位,能否成为第271条第1款中的“单位”?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尽管司法解释将为了犯罪而成立的单位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但是否属于单位与是否将其列入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如前所述,第271条第1款所规定“单位”只需要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即可成立,但是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不仅仅要具有形式的合法性,而且还需具备实质的合法性。鉴于个人犯罪的处罚一般比单位犯同种罪重,从有力打击个人利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形式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角度出发,对其犯罪不视为单位犯罪,而以个人犯罪论处是必要的。
但是,由于这些毕竟是经过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故其具备形式合法性,应当视为第271条第1款所规定“单位”。况且,其中的工作人员也并非都是犯罪人的共犯。因此,应当认为他们是公司、企业单位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该单位的财物,仍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否则,对他们不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看待,按其犯罪手段分别以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论处,否定他们利用职务犯罪的特点,未免失当。【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上蔡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上蔡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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