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文/陈捷

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某与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程某,于2023年接受请托利用首席分析师的行业影响力,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量身定制”研究报告,以增加该公司股票的市场关注度。期间,二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万元,其中邹某分得18万元,程某分得5万元。最终,法院以二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各处罚金十万元。

就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董事会》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杨为乔。中介机构在证券交易中处于什么位置?杨为乔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除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外,券商、交易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审计机构均属广义市场中介机构,在证券交易中扮演辅助商角色,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市场分工。具体到研报的产出和发布,亦须遵从上述独立法律地位和市场角色,为市场提供客观真实、及时全面的市场分析信息。唯其如此,方能确保证券市场本身的有效性,以及交易的公平性。

杨为乔认为,首席分析师、高级分析师身份特殊,具有高于一般专家学者、市场分析人士的特殊市场影响力和权威性,他们的观点和看法往往代表或暗合其所在机构的立场和判断,通常也是投资者们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从而会对市场交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此情景下,首席分析师、高级分析师须谨言慎行,保持独立和中立,对市场的观察和看法应尽可能地客观公允,并特别及时警示风险,不作特定倾向性分析和判断。

如果不是因为收了钱,程某受到监管压力,选择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券商是否就可以给一家公司做倾向性的研报呢?杨为乔表示,我们注意到,此次浦东新区法院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对两人作出刑事处罚;也就是说,这次判的是他们“拿钱”的事儿,而不是其他。问题是:如果他们没有“拿钱”就可以做倾向性的研报吗?就不会对市场交易产生不良影响吗?另外,授予他们“首席”“高级”名头,并为研报提供支撑的中介机构,是否也需要为此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这些深处于灰色地带的疑问,是该拿起灯烛照一照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