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刘淑芬与丈夫育有一子一女:赵强(儿子)、赵敏(女儿)。丈夫于2014年去世。
经法院生效判决(A号判决),夫妻共有两套房产——一号房屋(住宅)和二号房屋(商业用房)——在丈夫去世后分割为:
刘淑芬占每套75%份额,
赵强占每套25%份额,
赵敏获得折价款,不再持有产权。
2016年1月7日,刘淑芬在甲律师事务所由两名律师见证,签署一份3页打印遗嘱,内容为:
“我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一号、二号房屋中我的份额)全部由儿子赵强继承。”
2020年底,刘淑芬去世。赵强持该遗嘱主张全部继承。
赵敏则起诉请求:确认该打印遗嘱无效,理由是——
遗嘱共3页,刘淑芬只在最后一页签名,前两页仅有手印,无签名;
每页均未由刘淑芬注明年、月、日;
视频未显示律师宣读遗嘱内容,也无法确认签字文件就是本案遗嘱。
赵强辩称:这是律师代书遗嘱,非普通打印遗嘱,且有谈话笔录、见证书、视频佐证,应属有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刘淑芬2016年1月7日所立打印遗嘱无效;
→ 一号、二号房屋中刘淑芬的75%份额,按法定继承由赵强、赵敏平均分配(各得37.5%)。
看似“正规律师操作”,却因形式瑕疵全盘落空!
三、法院说理
本案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新规
虽然遗嘱订立于2016年(《民法典》施行前),但争议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
根据最高法规定,打印遗嘱效力争议统一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
打印遗嘱必须满足“每页签+每页写日期”
《民法典》第1136条明确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
刘淑芬仅在第3页签名,第1、2页只有手印,无签名;
所有页面均未由刘淑芬本人注明日期(仅一名律师手写日期);
→ 严重违反法定形式要件。
不能以“代书遗嘱”规避打印遗嘱规则
赵强主张“这是律师代书”,但内容为打印、非手写,且由遗嘱人核对后签署;
最高法已明确:凡以打印方式形成的遗嘱,无论是否律师制作,均属“打印遗嘱”;
→ 必须严格遵守每页签名+日期的要求。
视频与谈话笔录不能补正形式缺陷
视频未展示宣读遗嘱过程,无法证明刘淑芬知悉全部内容;
谈话笔录非遗嘱本身,不能替代遗嘱的形式合法性。
法律原则:遗嘱形式法定!缺一不可。
2021年后,所有打印遗嘱必须“每页签+每页写日期”
即使有律师参与、全程录像,只要缺一页签名或日期,整份遗嘱无效!
“手印”不能代替“签名”
除非立遗嘱人确实无法书写(需医院证明等),否则必须亲笔签名。仅按手印,风险极高。
律师见证≠万无一失
很多律所仍沿用旧习惯,只让当事人签最后一页。这种操作在《民法典》时代已失效!
代书遗嘱必须是“手写”
若想立代书遗嘱,请确保:
由见证人之一全程手写;
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当场签名。
→ 打印版一律按“打印遗嘱”处理。
房产继承纠纷高发,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公证处审核形式与内容,效力最强、争议最少,尤其适合多子女家庭。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老人通过打印方式立遗嘱,以为“有律师+录像”就安全,结果因漏签一页导致遗嘱无效,子女反目成仇。
✅ 正确做法:
打印遗嘱每页本人亲笔签名 + 手写年月日;
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每页同步签名+日期;
全程录像,宣读全文+逐页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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