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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秀英是北京大兴礼贤镇村民,2015年因新机场项目拆迁,与甲置业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取得一号房屋(即安置房)。

她育有四女:李梅、李芳、李静、李兰。丈夫早年去世。外孙王浩系长女李梅之子。

2019年2月21日,李秀英在多名亲友见证下,由他人代书立下遗嘱,明确表示:

“将一号房屋赠与外孙王浩所有。”

2019年12月,李秀英去世。此后,王浩实际入住一号房屋,并缴纳水电暖等费用。

王浩起诉请求:

✅ 确认遗嘱有效;

✅ 判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

✅ 要求四位姨母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李梅、李芳同意;但李静、李兰反对,称:

母亲当时“神志不清”;

遗嘱是他人提前写好,母亲只是被催促按手印;

见证人全是王浩家亲友,不中立;

→ 主张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李秀英2019年2月21日所立代书遗嘱有效;

✅ 一号房屋权利由王浩继承,四女儿须协助过户;

外孙可依有效遗嘱继承房产,即使其他继承人反对!

三、法院说理

代书遗嘱形式合法,符合《继承法》要求

有1名代书人 + 8名见证人(远超法定2人);

注明年、月、日;

因李秀英无法书写,由一名见证人代签,本人按手印确认;

视频显示其精神状态正常,能理解遗嘱内容;

→ 形式与实质均合法,遗嘱有效。

见证人虽为亲友,但不影响效力

法律仅禁止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作见证人;

本案见证人多为邻居、朋友,非法定排除对象;

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安置房虽未办证,但合同权益可继承

一号房屋虽未登记产权,但《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的财产权益属于遗产;

王浩继承后,有权要求开发商及继承人配合办理后续登记。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代书遗嘱“按手印”有效,但必须满足三大条件

立遗嘱人确因身体原因不能签名;

② 由他人代签+本人按手印;

③ 有两名以上合格见证人全程在场。

✅ 缺一不可!

见证人可以是亲友,但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

本案中,王浩是受遗赠人,但他本人未担任见证人,其亲友可以作证,不违法。

安置房、回迁房虽无产权证,仍可继承

只要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安置协议,合同权利即属遗产,继承人可主张过户。

外孙可作为受遗赠人,但需注意60日接受期限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 本案中王浩长期居住、缴费、起诉,已明确接受。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拆迁家庭将安置房留给孙辈、外孙,但因遗嘱形式瑕疵引发纠纷。

建议:

�� 优先选择公证遗嘱,避免效力争议;

�� 若立代书遗嘱,务必全程录像+多人见证+注明原因;

�� 受遗赠人应在60日内书面声明接受,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