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多地接连曝光“假驴肉”案件,消费者花高价买来的驴肉制品,实则多为马肉冒充。其中,有商家挂“驴头”卖“马肉”非法获利,侵犯消费者权益,引发热议。近日,极目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内蒙古包头青山区法院公布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两名被告人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被判缓刑并罚款。

判决书显示,2010年7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陈某、潘某某在青山区经营“河间某店”,主要经营驴肉火烧等食品的堂食和外卖。2023年6月至2024年11月,二人为节约成本,购买价值32万元的马肉,在驴肉中掺杂价格更为便宜的马肉后,制成驴肉火烧等驴肉制品向消费者售卖,销售金额共计431622元。二人非法获利共计47958元。

2024年11月22日,侦查员在青山区“河间某店”内抓获陈某、潘某某,并当场查获疑似马肉熟制品287.37公斤,经委托检测,检出马肉成分。案发后,陈某、潘某某共退缴违法所得47958元。

2025年8月5日,青山区检察院以陈某、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青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潘某某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以假充真,生产、销售金额共计431622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判决书指出,被告人陈某、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青山区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潘某某于本案审理期间分别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120000元。

青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潘某某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以假充真,生产、销售金额共计431622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两名被告人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潘某某系从犯,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其余辩护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青山区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缴纳)。

判决书提到,相关部门已依法销毁本案中扣押的287.17公斤马肉。陈某、潘某某上缴的违法所得47958元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