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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员工在被违法解雇后,心里都会冒出一个非常正义的念头:「你解雇违法,我就有权回去上班。」

或者有些员工会说:「我不拿赔偿,我要岗位。」

听起来很合理。

但事实是?

最近,山东的二审判决,把这个问题讲得非常清楚。

孙某,2012年6月27日入职山东某公司。

双方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是科研岗。

时间来到2024年。

2024年6月11日,公司以孙某「无法胜任科研工作」为由,直接将其调整至工勤岗位,薪资大幅降低。

这一步,说实话,已经很危险了。

孙某的反应也很直接:书面回复,拒绝调岗降薪。

同时,坚持在原科研岗位打卡上班。

局面在这里,已经开始失控。

2024年8月23日,公司正式出手,向孙某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解除理由写得很满:不能胜任工作且拒绝调整;拒绝参与考核,构成严重违纪;未通知缴纳年金费用,造成重大损害。

看起来理由很多,但经不起推敲。

孙某随即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被驳回后,直接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公司换了一个更现实的说法。

就算解除被认定为违法,这个合同,也已经回不去了。

理由只有三个:

第一、孙某原工作的电磁兼容检测场地和设备,已经整体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运营,原岗位事实上已经撤销。

第二、双方在纠纷过程中发生过报警处理,冲突已经从劳动争议,升级为现实对抗。

第三、信任基础已经完全丧失。即便判决继续履行,后续也只会不断产生新的矛盾,不利于正常经营,也不利于员工工作。

孙某这边,则态度非常坚定。

科研科室仍然存在;自己具备专业能力;一直在单位打卡;愿意回去继续工作。

一审法院,先把「违法解除」这件事,讲得非常清楚。

公司主张孙某不能胜任,但提交的材料只能反映工作情况,考核分值也符合最低要求,不足以证明不胜任。

主张拒绝考核构成严重违纪,但相关制度仅将数据作为参考,并未规定不提交就能解除合同。

至于「重大损害」,公司既无法证明这是孙某的职责范围,也无法证明实际损害后果。

结论就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全部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开始讨论一个更现实的问题:这个劳动合同,还能不能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原话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但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关键词只有一个:不能继续履行。

法院结合庭审情况,给出了判断。

公司坚持解除;孙某原有岗位已经撤销;双方因纠纷发生报警;信任基础明显破裂。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行恢复劳动关系,不仅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也无益于孙某正常工作的开展。

这不是「不想履行」,是「已经履行不了」。

最终,一审判决:公司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32,847.75 元。

不上班,拿钱。

孙某不服,上诉。

他的理由,站在个人角度,其实非常真实:科研岗位不可能全部撤销;即便项目撤销,也可以调整至相似岗位;自己工作十余年,除本案纠纷外关系一直融洽;且始终在单位打卡,具备继续履行条件。

二审法院,首先确认:违法解除的认定,已经成立,没有争议。

然后看事实。

孙某自己陈述,其工作内容是在电磁兼容实验室从事电磁兼容测试。

现在该实验场地和设备,已经交由第三方公司整体运作和管理。

再结合公司提交的驱离通知、报警记录,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

法院认为:双方已经明显丧失了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需的信任基础。

在这种状态下,继续履行只会制造新的冲突,对任何一方都没有实质意义。

最终裁判结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0月31日,案号:(2025)鲁01民终12263号。

这起案件,真正要提醒的,不只是员工,也包括 HR 和老板。

违法解除,不等于一定恢复劳动关系。

法律保护的是劳动者的权利,但不强迫一段已经失效的合作关系继续演下去。

当岗位已经客观消失,当信任已经彻底破裂,当冲突已经升级到报警、驱离这种程度,法院更倾向于选择一种「止损式」解决方案:给钱,不硬凑。

有些班,不是你不努力,是法律已经替你判断过了:没必要硬上。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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