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40多岁的王某利是河南省汝南县农民,他与同伙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挖得一枚大型铜钱,后出售获利125万元,与团伙成员分了赃。近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王某利的判决书,判处王某利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王某利非法所得3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悉,其同伙余某和王某乙均被判刑十年以上。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23年10月26日,王某利伙同余某、王某乙、王某丙(另案处理)在河南省汝南县某村农田里,通过金属探测仪探测盗掘出一枚大型铜钱,后出售获利125万元,余某分得47万元(其中5万元支付给中介徐某)、王某乙分得42万元,王某利分得22万元,王某丙分得14万元(其中12万元被王某利取出使用)。经鉴定,被盗掘的汝南县某村农田为古文化遗址。另外,2023年11月,杨某(另案处理)开车将严某(另案处理)和盗挖文物工具带到余某(另案处理)家中,后来严某、杨某、余某、王某乙(另案处理)四人携带探测仪等作案工具到汝南县某村盗挖古文物并倒卖。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一审认定王某利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违法所得3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王某利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是他偶然间参与了由余某、王某乙主导的“探宝”活动,在余某、王某乙主导的整个犯罪活动中,他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处罚,不应和另案处理的余某、王某乙同样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余某和王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是因为二人系专业的“探宝人”,有专业的作案工具,并有多次犯案行为,且销售文物获利巨大。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王某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2025年11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决定维持一审法院对王某利非法所得3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的判决部分,改判王某利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关于此案更多详情,12月29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联系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要跟此案的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当天下午,工作人员回复记者,该案情况以判决书内容为准。(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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