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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一听到这标题,第一反应就是:

「这还能算工伤?」

「不是送孩子吗?又不是直接去上班。」

最近的判例,让大家再次审视四个字:上班途中。

陈某,是江苏某服装公司的职工。

工厂在常州金坛区华阳中路,家在北戴新村,通勤工具是电动自行车。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正常 早上7点左右上班,晚上9点左右下班。

2024年10月8日早上6点38分,陈某骑车先送孩子上学。就在钱资湖大道华中学南门附近,一辆小客车停车后突然开门,与陈某发生碰撞。

交警认定很清楚:对方全责,陈某无责。

伤情也不轻:脾破裂、骨折、肾挫伤,一串诊断。

陈某申请工伤。

人社局却给了一个非常干脆的答复:不算。

理由是:这是送孩子上学的路线,与从家到单位的路线方向相反,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那么问题来了:上下班途中,必须是唯一一条「最短路线」吗?送孩子这种日常生活行为,就天然被排除在外?

这个案子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说《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前提是:上下班途中 +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那「上下班途中」怎么理解?

最高法院早就说过: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也算。

关键不在「有没有绕路」,有没有严重偏离以上班为目的。

法院调取了路线、时间、单位情况说明后发现:事故发生在合理上班时间内;送孩子上学属于日常生活必需;路线虽然更远一些,但并没有脱离以上班为目的的整体行程。

于是,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公司继续上诉,坚持一个逻辑:路线是反方向,风险是自己增加的,凭什么算工伤?

二审法院的回应更直接:判断上下班途中,看三个要素:目的、时间、空间。

陈某的目的,是上班;时间,在合理范围内;空间上,虽然方向变化,但仍是在上班途中完成必要的生活行为。

于是法院反问式地给出结论:只是多承担了一个父母的责任,就要被剥夺工伤保护吗?

答案是:不。

最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5)苏04行终367号。

这个案件看得小汇有点心情复杂,不知道你感受如何,可以写到评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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