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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陈老先生一生经历两段婚姻:

与前妻育有一女陈芳;

与第二任妻子(已故)育有四名子女:长子陈明、次子陈强、长女陈华、次女陈丽。

陈老先生于2016年去世,其名下留有一号房屋一套,系限价商品住房,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陈明持有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

“我年岁已高,身体不好,一直由长子陈明服侍。现有一号房屋在我名下,百年后归陈明所有,他人不得干预。”

落款日期为2014年1月25日,并有陈老先生亲笔签名。

陈明据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由其一人继承。

其他子女意见反复:

陈华、陈丽在庭前会议中表示认可遗嘱,但开庭时改口反对;

陈芳、陈强始终质疑遗嘱真实性,称“没见过”“无法确认是否本人书写”,但均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A号民事判决:

✅ 一号房屋由原告陈明一人继承所有;

❌ 驳回其他子女关于遗嘱无效的抗辩主张。

法院说理

自书遗嘱形式合法,应推定真实有效

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具备法律效力。

本案遗嘱符合全部形式要件,内容清晰,表达了明确的财产处分意愿。

质疑遗嘱真实性,须承担举证责任

陈芳、陈强虽否认遗嘱系陈老先生本人书写,但未提供任何反证(如病历、证人、比对样本),且经法院释明后明确放弃笔迹司法鉴定。

→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庭前认可后又反悔,不影响证据效力

陈华、陈丽曾认可遗嘱真实性,虽庭审中改口,但未说明合理理由,亦未提交新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只要遗嘱合法有效,遗产分配即按遗嘱执行,无需全体继承人同意,其他子女无权以“不公平”“没见到”等理由阻挠。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自书遗嘱有效,关键看“三要素”:

✅ 全文手写

✅ 亲笔签名

✅ 注明年月日

缺一不可!打印+签名 ≠ 自书遗嘱。

“我不认”不等于“无效”

继承人仅口头否认遗嘱,却不申请鉴定、不提供反证,法院一律采信遗嘱。这是北京法院的普遍裁判规则。

庭前表态很重要

若曾在调解或会议中认可遗嘱,事后反悔需有充分理由,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拖延”。

限价房、公房、商品房,只要登记在老人名下,都可遗嘱处分

房屋性质不影响遗嘱效力,关键看产权归属。

想挑战遗嘱?必须行动!

立即申请笔迹鉴定;

收集立遗嘱人神志不清的医疗记录;

寻找见证人或录音证明受胁迫/欺骗。

否则,仅凭怀疑=败诉。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家庭因“手写遗嘱”引发多年诉讼。

若您是遗嘱受益人:尽快起诉确权,避免房屋被占用或贬值;

若您是质疑方:切勿只说“不是他写的”,必须用证据说话!

不要等到对方起诉才行动——主动取证才是维权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