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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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刘某三人合伙经营,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账本也不够明确。案外人姜某因合伙企业租赁工具的费用,向李某主张清偿并获支持。请问李某清偿该笔债务后,能否直接向王某、刘某行使追偿权?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李某清偿合伙债务后,可以直接向王某、刘某行使追偿权,不以合伙清算为必要前提。第一,《民法典》第 973 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该条款未将合伙清算、合伙终止设定为追偿权行使的前置条件。第二,《民法典》第 969 条第二款、《合伙企业法》第 21 条第一款规制的是合伙财产分割行为,即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其调整范围与合伙人内部追偿权无关。第三,个人合伙具有高度人合性,“先清算后分配利润、分担债务” 是合伙关系终止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但本案属于合伙人对外偿债后的内部追偿,与合伙财产分割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只要李某能证明债务属合伙债务、自身清偿份额超出应承担比例,即可直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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