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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吕某某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沃洲镇水带路超**承建设工地围挡前实施了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文章来源 : 浙江政务服务网
法律支持: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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