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执行的“冷门财产”
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方便可供执行财产的话,执行法院通常将终结本次执行。但是这其中有一个可供执行的“冷门财产”容易被忽视,那就是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
之所以说容易被忽视是因为执行法院在终结执行之前,通常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过一番网络查控,例如查控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而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一般都不会在查控之列(由于债权的私密性,通常也难以查控)。
在具体展开之前,先回顾一下,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同时《民法典》第537条还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上述规定是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偿义务的实体法律依据,不过有几个前提要注意:
1、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限,未到期的,申请执行人不能主张;
2、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通常指带有人身属性的债权,例如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赡养费支付义务对应的债权。
3、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可以对申请执行人,提出债权上的相关抗辩。
是否必须先通过诉讼确认申请执行人的代位权?
理论上是可以未经诉讼程序确认代位权,而直接强制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债权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第45到第53条)。
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应在15日内,有异议的提异议,如无异议的,则应在15日内内向法院履行债务。
如果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进行强制执行。但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则执行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以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为理由的,不属于规定所指的异议),且不得对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
从上述规定看,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只要提出合理的异议,就可以对抗强制执行申请。如果法院认可异议的理由,但申请执行人不认可的,则可以直接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根据《民法典》及合同编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代位权之诉,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确认。
实务参考意见
虽然上文提及,债务人的异议可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但这通常是未经诉讼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也是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话,则被执行人的债务人通常无法找到法律上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异议的合理理由。
所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拟终结其本次执行时,很有必要通过执行信息网或裁判文书网等查询被执行人是否有作为胜诉方或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存在,即是否有“判决权益”可供执行。
如果有的话,可以作为财产线索提供给执行法院,由法院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或者直接联系其案件的执行法院要求进行协助执行。如果还未判决的,也可以关注案件的进展,必要时及时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起诉被执行人的债务人,通过诉讼保全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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