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女赵丽华、次女赵雅琴、长子赵志强。
2006年,夫妻二人取得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赵建国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3年6月,赵建国与李秀英分别前往某公证处,各自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一致:
“我们名下的一号房屋系夫妻共有。在我去世后,属于我个人的份额,遗留给儿子赵志强个人所有。”
两份遗嘱均经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程序完备。
赵建国于2015年12月去世,李秀英于2021年12月去世。
此后,赵志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次女赵雅琴答辩称:
自己从未知晓父母立遗嘱一事,直到母亲葬礼后才见到遗嘱;
购房时曾借款数万元给父母(但未提供证据);
认为弟弟赵志强未尽赡养义务,将母亲送养老院致其摔伤;
主张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长女赵丽华经法院传唤未到庭,但庭前表示:认可父母遗嘱,已收到弟弟转账的其他遗产分割款,无异议。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由赵志强继承,归其个人所有;
❌ 驳回赵雅琴要求法定继承的请求。
核心结论:父母所立公证遗嘱程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即使部分子女不知情,仍应作为遗产分配依据。
三、法院说理
公证遗嘱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本案两份遗嘱均在公证员面前签署,有完整公证书佐证,符合法定形式;
法院认定其系赵建国、李秀英真实意愿表达,合法有效。
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需继承人知情或同意
遗嘱效力取决于立遗嘱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意思是否真实、形式是否合规;
不要求通知子女,更无需子女签字认可;
赵雅琴以“不知情”“未参与”为由否定遗嘱效力,无法律依据。
主张借款、未尽赡养义务,但未举证
赵雅琴称购房时出资、弟弟不尽孝,但未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他遗产已实际分割,不影响房屋归属
法院查明,赵志强已就父母存款、抚恤金等组织三兄妹平均分配,赵雅琴亦已收款;
其对金额有异议,但未举证推翻,故不予采信。
综上,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赵志强依有效遗嘱取得一号房屋全部产权。
《民法典》已取消“公证遗嘱优先”规则:
现在各类遗嘱(自书、代书、打印、公证等)效力平等,若内容冲突,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但公证遗嘱仍有显著优势:
因由专业公证机构全程参与,程序严谨、过程留痕、证明力强,在诉讼中更容易被法院采信,争议少、执行快。
父母有权自主决定房产归属:
可全部留给一个子女,也可不均分——这是法律赋予的财产处分自由。
“不知情”“感情受伤”不能推翻遗嘱:
法院只审查遗嘱是否真实、合法,不因亲情或情绪改变裁判规则。
若想主张多分或对方少分,必须提供证据:
如医疗陪护记录、大额转账凭证、共同居住证明等,空口无凭难获支持。
重要提醒:
建议:立遗嘱时尽量沟通,避免身后亲情破裂;继承人如对遗嘱有疑,应在知道后及时提出,而非多年后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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