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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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部分借贷双方为保障债权实现,会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等文书并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再实际履行真实借贷合同的情形。
那么,以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查封真实借贷合同的,借贷合同还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刘某某诉黄某某、黄石某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当事人制造虚假诉讼以骗取法院查封是出于对债权的一种保障,该行为虽有悖法律规定,但其嗣后真实的出资可以认定为系对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其虚假诉讼行为不应否定借款合同效力,应当单独评判。借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认定成立。
本案焦点为,当事人以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查封真实借贷合同的,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本案中,黄某某在2017年7月3日出具借条后,刘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和7月5日分三笔将300万元汇入黄某某银行账户,虽然当时黄某某就将300万元分别取出,存入刘某某丈夫柯善清的账户,但在原审法院2017年7月13日出具调解书后,刘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将210万元汇入黄某某的账户,同时黄某某陈述剩余90万元为预支利息,且黄某某于2017年7月22日就该借款再次向刘某某出具了承诺书。
通过上述查明的事实来看,刘某某与黄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虽然在原审法院诉讼前,刘某某并未实际出借给黄某某300万元,但在原审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刘某某真实转账给黄某某210万元。该行为应认定为借款行为的持续行为,而不应区分为原审法院调解前的行为与调解后的行为,其只是一次民事行为的二个阶段。刘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是出于对自身债权的一种保障,该行为虽有悖法律规定,但其嗣后真实的向黄某某出借了21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调解后的借款与本案无关联,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刘某某主张其实际转账210万元,现金90万元,共出借300万元,但黄某某陈述只有210万元借款,剩余90万元为预支利息,且刘某某在检察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现在没法提供(90万元现金的证据),我找到了可以提交给你们。就当90万元是预付利息吧,我只主张210万元的债权”,至今刘某某亦未提供支付90万元现金的证据。故本院认为刘某某实际于2017年7月25日出借给黄某某21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该利息约定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原调解书对借款金额及利息起算时间有误,本院依法撤销原调解书,径行改判。
周军律师提醒,以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查封真实借贷合同的,借贷合同效力不必然受影响,核心在于审查借贷关系本身是否真实合法。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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