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近日,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女主播与运营相互配合,通过网络直播诱骗观众打赏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石某霞(女主播)、白某(运营)因犯诈骗罪,均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人此前已缴纳各自4万元罚金,还需共同退赔相关被害人损失。
据悉,石某霞曾是某通讯有限公司的一名女主播,白某则是公司安排给她的专属运营,两人组成搭档负责直播相关工作。从2022年底到2023年10月,这对搭档利用虚假直播地点吸引附近观众进入直播间,待观众刷礼物后便引导添加微信好友,再以处对象、约见面等为由,持续诱骗对方在视频平台刷礼物,以此骗取钱财。
法院审理查明,两人的诈骗行为涉及四名被害人,时间跨度从2023年1月至11月不等。其中,被害人李某某被骗金额最高,达13万余元;其余三人分别被骗5141.5元、18844.7元、48241.7元,四人合计被骗205322.2元。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让骗局更逼真,白某还特意用自己名为“得鹿梦鱼”的视频平台账号,冒充石某霞的表妹与部分被害人聊天,配合石某霞进一步诱骗对方打赏,甚至还通过公司内主播虚假PK的方式,增加诈骗的迷惑性。
2024年10月和12月,石某霞、白某先后在家中被警方抓获。案发后,白某家属主动上缴赃款8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石某霞、白某的家属分别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均取得了相关被害人的谅解,两人也都缴纳了4万元罚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石某霞、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两人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获谅解等情节,一审均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判令二人共同退赔未足额赔偿的被害人损失,退赔款从扣押的赃款中支付。
一审宣判后,石某霞、白某均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自己系从犯,且有退赔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改判缓刑”为由提出上诉。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时则建议按照“同案同判原则”依法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了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同时查明,石某霞、白某所在公司的另外24名员工因同类诈骗行为,此前已被判处缓刑。法院认为,石某霞、白某在公司中接受管理,公司参与分取红利,二人实际均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中对二人的定罪、罚金以及退赔部分的判决,撤销了量刑部分,改判石某霞、白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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