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尤其是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实施以来,海关、司法机关加大了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打击力度,比如查缉来自疫区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禁止出口的古植物化石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众多将进出口许可证货物作为该罪犯罪对象并入罪的判例。对此,作者就近年来客户提出的相关咨询,结合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案件的情况,特编写该二十问,试图对该罪适用法律问题作全面的答疑、解惑。
一问:什么是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什么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这两者是什么关系?
答:限制进出口货物是事先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由申请人申请获得进出口的许可,并凭此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验放的进出口货物。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即“不得进口”“不得出口”的货物。
限制进出口货物、禁止进出口货物是两种不同管理属性的货物,互相间平行而不交叉。两者处于不同的管理层级:一个禁止,一个限制;禁止不是限制,限制也不是禁止;在任何情况下,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不应当被认定或理解为限制,限制也不应当被认定或理解为禁止。
二问: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是哪个法律规范规定的,如何发布的?公众如何知晓?
答: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范围、界定及发布形式均由《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公众主要通过商务部、海关部署联合发布的公告即可获悉,另外,通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获悉。
三问:国家基于哪些原因,可以禁止或者限制货物的进口、出口?
答:《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基于十一项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如第一项,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二项,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具体可以参考该条文。
四问: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发布的形式有哪几种?
答: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发布共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目录形式,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条一款,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第二种是临时决定形式,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条二款,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三种是其他形式,根据《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二条,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问:关于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发布第一种、第二种情形都好理解,那么,第三种情形能否举例说明?
答:第三种情形举例如下:
(一)文物禁止出境、限制出境: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七条,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八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禁止与限制进出口:《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三)药品进出口的禁止与限制:《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六问:在国家对外贸易政策中,面对可能出现的复杂国际形势,国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实施?
答:关于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规定:“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七问: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外在体现形式是什么,或者说它是以什么形式体现出来的?
答:是以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体现出来。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八问: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法律属性是什么?
答: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因此,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的法律属性是“许可进口性质”、“许可出口性质”。
九问:判断货物的禁止进出口与判断货物的限制进出口的区别标准在哪里?
答:一言以蔽之,禁止进出口,即不得、不许进口、出口;限制进出口,即在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进口、出口。
十问:禁止进出口货物是否分为绝对禁止进出口货物和相对禁止进出口货物,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答:在法律、行政法规上,均没有绝对禁止进出口与相对禁止进出口之概念。如何非要做一区分的话,应当在禁止进出口的框架或范围内进行,如《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这一条文内就有类似绝对禁止出境、相对禁止出境之规定,前款“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之规定是绝对禁止出境,而后款“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则是相对禁止出境之规定。
十一问:限制进出口货物能够因行为上的违法(被禁止)而转化为禁止进出口货物吗?
答:不可。前面提到过,关于禁止进出口中的禁止,只能在禁止进出口范围内来评价,比如是绝对禁止,还是相对禁止;同样,限制进出口中的限制,也只能在限制进出口范围内评价,可以分为绝对限制与相对限制。但是,不可以跳出自身范围进行跳跃式评价,比如把限制评价为禁止,在任何情况下(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规定),限制不会也不可能变成或转化为禁止,行为的禁止不能影响到进出口货物管理法律属性的改变,正如,任何违法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但是决不意味着,因了这个行为任何进出口货物都变成或转化成禁止进出口货物。
十二问:我国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出口管制法》,请问出口管制物项是禁止出口的,还是限制出口的?
答:根据《出口管制法》,我国对出口管制物项,采取两种管制方式,一是限制出口,二是禁止出口:
(一)限制出口。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二)禁止出口。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十三问:出口管制物项中,禁止物项有哪些?
答:目前,我国对于出口管制物项的禁止出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如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
(二)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2025年01月2日以来商务部发布了六个公告,是对特定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管制之禁令,如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号将通用动力公司等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公告规定:“一、禁止向上述28家美国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除上述规定以外,至今没有关于出口管制方面的禁止出口管制物项的规定。
十四问:出口管制物项中,限制出口的物项有哪些?
答:目前,我国对于出口管制物项的限制出口,主要体现于三个清单,凡清单中的物项(含货物、技术、服务),均限制出口(其中的货物是限制出口货物):
(一)《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清单列明了军品共十四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所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二)《核出口管制清单》,清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核材料,第二部分是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共分为十类物项,并编成管制编码。
十五问:《出口管制法》中的限制出口、禁止出口,与《对外贸易法》中的限制出口、禁止出口是什么关系,涵义有何不同?
答:《出口管制法》是《对外贸易法》的特别法,《出口管制法》中的限制出口、禁止出口,来源于《对外贸易法》中的限制出口、禁止出口,其涵义完全一致,没有不同,只不过在限制出口上,出口管制物项要比非出口管制物项的许可申请难度要大,许可审查程序要更加严格。
十六问:出口管制物项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走私,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答:认定行为人非法出口管制物项构成走私,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二是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三是造成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危害结果。
十七问:《出口管制法》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与《海关法》中走私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含限制出口管制物项)有哪些区别?
答:《海关法》认定走私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含限制出口管制物项),以行为人符合《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走私行为构成条件为前提,对此,《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了罚则(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不构成走私行为,但是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由国家出口管制部部门或海关予以处罚,其处罚依据是《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此,两者在具体的行为性质、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上是不同的,具体可以参阅上述有关条文。
十八问:走私国家出口管制物项可能触犯哪些罪名?
答:根据《刑法》《出口管制法》及相关出口管制清单,走私出口管制物项,构成走私犯罪的,可能触犯的罪名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其中武器、弹药在《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之中,而核材料在《核出口管制清单》中,这两个罪名准确无误地成为了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的行为对象。而其他出口管制物项,则均不在走私犯罪的行为对象之中,不可能触犯走私罪。
十九问:目前的司法判决,将走私军品、两用物项定罪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请问这个认定有无法律依据?
答:这个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如上所述,列入出口管制清单的物项是国家限制出口货物,不是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公检法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来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判决均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而其所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但是该条款并不支持该起诉;相反,该条款成为有罪认定的依据,是源于司法机关的误读。
二十问:走私刑事司法解释法释〔2014〕10号是走私出口限制进出口货物入罪的依据吗?
答:这个条款不能作为认定许可证类走私入罪的依据,这是一个涉嫌违法的条款。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的范围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而走私刑事司法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却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这远远超出了《立法法》对其规定的司法解释权限,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本来已规定非常明确的构成条件之一犯罪行为对象“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模糊化,变成在违法的情况下“限制进出口”可转化为“禁止进出口”,从而为该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化洞开了方便之门,因而这是一个涉嫌违法的司法解释。
并且,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是该修正案设立的新罪名,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中,明确修正案的目的是解决“刑法所具体列举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外”的走私定罪问题,非常明确该罪名的行为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 海关与财税团队负责人 孙国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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