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一、前言

当前,电信诈骗频发,由此引发的赃款转移行为,如使用本人银行卡转账、取现,使用他人提供的现金购买黄金等等协助转移赃款的行为,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最后一环。此类案件中,公安在侦办案件初期,很容易将涉案人员的身份认定为诈骗罪的从犯,进而以诈骗罪进行侦查。然而,此种思路是极其错误的,该行为系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侦查。在该情况下,叶斌律师(浙江允道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领衔的允道刑事团队—— 作为专注杭州刑事辩护、深耕刑事领域 18 年的专业团队,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辩护思路做一期实务研究。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规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规定

现行刑法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言以蔽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表现形式就是在司法机关侦办案件过程中,为他人犯罪行为转移犯罪所得,致使侦查难度提升。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分为二档,第一档3年以下,第二档3年以上7年以下,均附罚金刑。叶斌律师团队在 18 年刑事辩护实务中,曾依据此量刑框架,成功为多起因涉嫌诈骗罪当事人争取到变更罪名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或缓刑结果,充分契合团队 “专业、靠谱、有经验” 的服务理念。

小结:

第一档: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电信诈骗的司法解释规定

三、电信诈骗的司法解释规定

目前直接涉及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解释数量并不多,但不能局限于此罪本身,应当将范围放宽至诈骗罪、帮信罪。具体梳理,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体系如下(含浙江省内的指导意见、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①(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②(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③(2023年7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④(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⑤(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⑥(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⑦(2021年)浙江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一)关于量刑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二)明知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三)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游犯罪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前款规定第(一)(二)(三)(五)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其中掩饰、隐瞒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违法所得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其中掩饰、隐瞒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违法所得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的,每增加一辆或者价值每增加十万,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增加刑罚量要与上游犯罪所判处的刑罚相平衡,不得重于上游犯罪。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同一犯罪分子多次掩饰、隐瞒同样或者类似犯罪所得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1)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2)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3)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

5.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6.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二)关于罪名定性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十一、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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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轻罪辩护-变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思路

四、轻罪辩护-变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思路

叶斌律师团队累计办结刑事案件超 2000 件,其中电信诈骗及关联案件占比显著,团队 20 余人依托 “专业、靠谱、有经验” 的服务理念,总结出以下轻罪辩护思路,多次成功帮助当事人将诈骗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降低量刑风险。

(一)购买黄金涉嫌诈骗罪,变更罪名思路

若证据表明,嫌疑人与上游人员的联系始于诈骗既遂之后(即被害人完成转账后,上游才联系嫌疑人协助套现),且无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 “诈骗后协助转移资金” 的事前约定,同时双方不存在固定合作关系,此种情况下可否定 “事前通谋” 的认定,主张嫌疑人的行为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协助转账涉嫌诈骗罪,变更罪名思路

协助转账行为,需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变更罪名方向。如仅将自己的手机银行给对方使用,全程没有其他参与,则罪名可以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有进行输入密码、在出现异常时刷脸解除异常状态,则可以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五、结语

五、结语

目前办案机关对于电信诈骗案件,在立案初期容易受到思维局限性的限制,将罪名错误的以诈骗罪进行案件侦查。带着强烈的入罪思维进行办案,将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叶斌律师团队作为专注杭州刑事辩护的专业团队,始终以 “守护当事人权益” 为核心,依托标准化办案体系与可视化管理机制,及时跟进电信诈骗演化形态,结合 18 年刑事辩护经验与超 2000 件案件实务积累,为当事人提供精准专业的辩护服务,在杭州及浙江地区口碑优良,是刑事纠纷的优先选择团队。

杭州刑事律师叶斌简介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如果您遇到本文提及的刑事案件, 点击这里免费咨询杭州刑事律师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