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江苏网站消息:南通卓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价格欺诈行为被罚。

因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万元。

因对其商品房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万元。

罚款金额总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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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 当事人系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成立于2020年6月29日。 2025年5月,当事人通过贝壳带客对其开发的卓越华耀时代小区1号楼及8号楼共20套房源做销售推广,在售楼处公示上述房源“收官价”,并由销售人员陆某、秦某接洽客户。当事人共接洽了20组客户,并向每组客户收取了相关款项。其中5组客户的接洽情况分述如下: 陆某向客户周某、翟某介绍卓越华耀时代8幢704室总价为720000元,车位总价为20000元,并安排客户单方签署了商品房认购书,收取了50000元款项。 秦某向客户顾某1介绍卓越华耀时代1幢703室总价为647000元,A149车位总价为20000元,并安排客户单方签署了认购书,收取了70000元款项。 秦某向客户宋某1介绍卓越华耀时代8幢1102室总价为638000元,车位总价为20000元,并安排客户单方签署了认购书,收取了20000元款项。 秦某向客户宋某2、宋某3介绍卓越华耀时代1幢1102室的总价(具体数字已无法核实),并安排客户单方签署了认购书,收取了50000元款项。 秦某安排客户顾某2、杨某单方签署了认购书,约定了卓越华耀时代1幢1502室的总价(具体数字已无法核实),收取了40000元款项。当事人安排上述20组客户单方签署认购书并收取相关款项后,以约定的价格公司审批流程未通过为由,拒绝客户以约定价格购房,但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审批流程证据。案发后,当事人已经退还20组客户缴纳的全部款项。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 卓越华耀时代小区售楼处有4套样板房对外宣传展示,2024年底拆除内部装潢,分别为:潮耀(约103㎡)、潮宸(约128㎡)、潮漪(约105㎡)、潮悦(约117㎡)。上述样板房拆除内部装潢前阳台东西两侧均分别装有可开启式百叶门窗,透过百叶门窗上的格栅缝隙室内与户外直接相通。阳台上均有告示牌,印有“卓越华耀时代此处交付时阳台为封闭阳台,内侧设有约0.9m高实体墙”字样。卓越华耀时代小区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平面图中也有“封闭阳台”、“0.9m高实体墙”的表述。 卓越华耀时代小区原始设计图纸中,所有楼层封闭阳台内侧砌筑墙高度为900mm。2021年3月15日设计单位深圳市协鹏建筑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变更通知单,将卓越华耀时代小区所有楼层封闭阳台内侧砌筑墙由900mm加高200mm至1100mm。设计变更后当事人未对外公示,也未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平面图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潮耀(约103㎡)、潮宸(约128㎡)2套样板房自设计变更后至2023年初,仍然对外宣传展示,印有“内侧设有约0.9m高实体墙”的告示牌并未更换;潮漪(约105㎡)、潮悦(约117㎡)2套样板房自设计变更后至2024年底样板房拆除内部装潢,仍然对外宣传展示,期间当事人于2023年年中将印有“内侧设有约0.9m高实体墙”的告示牌更换为印有“约1100mm高实体砖砌墙”的纸张贴在阳台窗户上。 经调查询问与实地测量,卓越华耀时代小区所有商品房封闭阳台内侧砌筑墙高度均不低于1100mm,与告示牌上“内侧设有约0.9m高实体墙”的宣传展示内容不符。当事人对于卓越华耀时代小区“封闭阳台”的相关宣传展示内容,因缺乏“封闭阳台”相关术语解析,故无法核实认定。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