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获嘉县看守所地址:获嘉县仁爱路与信义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
▼导航:获嘉县高级中学
▼乘车路线:获嘉县客运总站乘坐获嘉7路公交车到史庄镇站下车,向东南步行1500米。
▼获嘉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获嘉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一、作案后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但是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作案后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但是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构成自首。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投案自首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罪行。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行为人犯罪之后,出于本人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报假案,编造虚假情况,欺骗司法机关,则不属于自动投案。
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而不是与犯罪无关的事实或其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应是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或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在供述过程中推诿罪责,避重就轻,掩盖真相,企图减轻罪责,则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
二、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予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尚未找到被害人的尸体,尚不能确认被害人已被害并且为其所害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杀死被害人的事实,系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并未主动供述其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公安技术人员在被告人驾驶的汽车中检出残留血迹后,经讯问,被告人才供认其犯罪事实。虽然被害人的尸体是在被告人的带领下找到的,但该情节系被告人供述其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不能因此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调查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了部分证据后始予供述的,不能构成自首。具体分析如下:自首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自首和立功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也就是说,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在犯罪被发现之前,也可以是在犯罪被发现之后。
实践中自动投案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未被发现的情况下主动投案;(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主动投案;(3)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现,但在尚未被司法机关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主动投案;(5)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6)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获嘉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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