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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全区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平鲁区禁燃区域:平鲁区北坪循环经济园区范围内(建设北路以东,纬四路以北,纬二路以西,回平线以南);

(二)除划定禁燃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机构;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8.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工业建筑场所和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9.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

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限制燃放时间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初一、初五、正月十五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要求

1.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C类、D类烟花爆竹产品。

2.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3.禁止在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燃气设施、窨井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5.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四、加强禁燃区、限燃区的安全管理

1.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2.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时间段燃放烟花爆竹,由各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有效引导劝阻、批评教育,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投诉电话110、12345)。

4.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平鲁区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有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守护美好的家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6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