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当事人李某所在单位是一家生产、销售零食的企业,李某担任采购负责人。
侦查机关指控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话梅食品中有双醋酚丁、双辛酚丁等成分,涉嫌本罪。
在本案结案前,向李某公司供应案涉含有双醋酚丁、双辛酚丁原料的企业经营人员已经被定罪判处,也因涉及双醋酚丁、双辛酚丁这一全新食品违法添加成分,相关案件也受到最高检关注()。
最高检关于本案关联案件的文章
夏海龙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根据徐昕律师指导并结合大案团队办案经验,很快确定本案的辩护思路:
一是作为定罪关键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存在问题,投诉鉴定意见。
二是本案所涉非法添加成分不在现有名单之内且一般机构无法检出,无法要求被告人对此事先具有主观认知。
鉴定意见问题
本案司法鉴定意见由上海市位列第一位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
委托与受理违法:部分鉴定意见书的委托事项超出了《鉴定聘请书》范围;部分聘请书本身委托事项不明确、缺少涉案物品清单,鉴定机构仍予受理,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超范围鉴定:鉴定机构在“法医毒物化学研究室”依据毒物鉴定标准,对涉案食品中的酚丁类成分进行鉴定。但这些成分均不属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的合成药毒物范围,属于超业务范围鉴定。
文书格式严重不规范:鉴定意见书缺失“声明”、“资料摘要”、“分析说明”等法定必备要素,“鉴定过程”记载简略,无法反映鉴定的客观、科学过程。
鉴定过程草率:其中81份鉴定意见由两名鉴定人在两天内集中作出,其科学性存疑,且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复核。
关于被告人李某行为与责任的辩护意见
针对李某的个人责任和认知可能性,辩护人认为:
职责限定,属中立帮助行为:李某仅为公司采购人员,负责采购指令,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食品配方的确定、生产或销售决策。其行为属于“中立帮助行为”,并非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上缺乏“明知”:涉案检出的双辛酚丁、双环己甲酰酚丁成分,并未被列入国家《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在国家尚未明确禁止且毒理学危害未经权威确认的情况下,要求一个采购人员“明知”其非法性,于法无据、强人所难,且公司自行送检也未检出非法成分。
社会危害性有限:涉案食品为特定功能的减肥产品,消费群体主要为有特定需求的成年女性,范围特定、小众,不同于面向大众的日常食品,无证据证明对消费者造成严重身体损害后果。
政策与科学依据变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发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2025年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 15 种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执法检验方法的通知》,辩护人指出对酚丁类物质的监管应遵循“依法、科学”原则,需有充分科学证据证明其健康危害,并应根据新规重新鉴定,但本案仅凭三名专家会商结论定罪,依据严重不足。
上述意见向检察机关提出后,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被告人被终止侦查、解除取保候审。
向本案检察机关及承办检察官致以法律人的敬意!
检察官的公正与担当,或许是当下司法实践中最稀缺的财富,而这份宝贵的精神,或许也蕴藏在这座令人尊敬的检察院的律师休息区中。
本案检察院律师休息区
针对本案司法鉴定的法律意见:
认为当事人无罪的综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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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夏海龙律师
联系方式:1561840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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