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静和王华是亲姐妹。1986年,她们的父母通过单位甲公司分得两套住房,其中一套(即一号房屋)后来由王华居住。
1997年,王华因孩子上学搬离,经父母同意,将一号房屋交给无房的妹妹王静居住。次年,单位启动房改,要求购房人户籍必须登记在该房屋内。当时王静户口不在,而王华的户口仍在房本上。
姐妹俩便口头约定:由王静全额出资,以王华名义购买一号房屋,产权实际归王静所有。王华表示同意。
随后,王静以王华名义向甲单位支付了全部房款近3万元,并承担了后续相关费用。房屋交付后,她立即装修入住,一住就是26年。期间,所有购房合同、付款收据、房产证原件,一直由王静保管。
多年来,双方相安无事。直到2023年,王静提出办理过户,王华却突然变卦,称:“这房子是我用夫妻工龄买的,跟你没关系。”她的丈夫刘强也表示反对。
为证明借名事实,王静提交了一段关键录音:在一次沟通中,她明确说:“98年房改时,是我出钱用你的名字买下这套房。”王华多次回应“嗯”,并未否认。
在庭审中,王华申请两位姐妹出庭作证。她们虽否认存在“借名买房”的明确约定,但均承认:“房款确实是王静出的”“房子一直由王静住着”。
此外,一号房屋虽属央产房,但早在1999年就已完成产权登记,2023年还补发了新证,不存在政策或法律上的过户障碍。
面对姐姐的反悔,王静无奈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华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二、裁判结果(A号判决)
法院判决:
王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王静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王静名下。
王静胜诉,成功确权。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虽无书面协议,但王静自1997年起长期占有使用房屋,且持有全部原始购房资料(合同、收据、房产证),足以证明其为实际权利人。
录音构成默示认可。
王静在通话中明确陈述“我出钱用你名字买房”,王华未否认,仅以“嗯”回应,结合上下文语境,可视为对借名事实的认可。
证人证言间接印证关键事实。
即便证人否认存在“借名合意”,但客观承认房款由王静支付、房屋由其长期居住,进一步佐证了实际权属状态。
房屋具备过户条件。
一号房屋虽为央产房,但已取得完全产权,无法律或政策限制,依法可办理转移登记。
法院认为,王静所举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王华作为登记名义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配合过户义务。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的效力需个案判断。
是否有效,不取决于“是否因限购”或“是否亲属”,而要看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是否严重扰乱住房保障秩序。对于普通商品房、央产房、房改房等,若无禁止性规定,且实际权利人长期占有、出资清晰,法院可能支持确权。
原始凭证是维权基石。
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原件由谁持有,往往是判断真实权属的关键。建议实际出资人务必妥善保管。
长期稳定占有极具说服力。
居住二十多年、自行装修、缴纳费用,这种持续、公开、排他的占有状态,能有力反驳“仅为借住”的抗辩。
沉默也可能成为证据。
对方在明知关键事实的情况下长期未提出异议,甚至在沟通中默认,法院可能据此认定其违背诚信原则。
如果您因历史原因借名购房,如今遭遇出名人反悔,请勿被动等待。及时整理付款记录、居住证明、沟通证据,尽早启动确权程序,才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借名买房、央产房、家庭房产纠纷十余年,擅长通过细节证据还原真实权属,助您合法“拿回”属于您的房子。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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