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法院向律师发送的《出庭通知书》引发关注。

引发关注的原因是,通知“温馨提示”,在案件的庭审期间,因“本案系重大敏感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禁止携带个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确需使用电脑的,本院将统一提供专用电脑、U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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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规定的,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律师撰文表示,以上规定中的“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应该严格限制在“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而且显然针对的是手机等可以链接网络“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明显排除了电脑等特别是未上网的适用。

而在上面的法院《开庭通知书》中,已经明确说明,案件是“公开开庭审理”。既然是公开开庭审理,何来禁止律师携带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这岂不矛盾?

看到以上的法院“开庭通知”,令笔者想到了前不久在某法院关于手机被禁止使用的两个亲身经历。

一是手机被禁止带入基层法庭。

2024年8月,笔者代理的楼上漏水案,在本地法院下设的一基层法庭开庭。进法庭安检时,执勤的法警要求,除了纸质的诉讼材料,其他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入法庭(基层法庭的法庭,不是开庭时的法庭)。

笔者为此询问执勤的法警,得到的答复是,这是法院的规定。笔者为此又询问审案的法官,理由是证人携带的手机里,有漏水现场录制的视频,需要作为证据原始载体质证。

法官的答复是,不准携带手机,是法院的规定,没有法官的专门通知,就是不准携带。至于如何举证,那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

直到开庭时,证人的手机,还是不准携带进入法庭。可笔者申请将此内容记入笔录,可最终相关内容,书记员根本不记录。可见,连书记员也知道,这样的规定,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记入笔录。

笔者后来将此事反映到了法院的信访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法院领导不知道下面的基层法庭有如此的规定,不知道法庭跟法院执行的是不一样的安检规定,已经安排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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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开庭时,当事人及律师的手机要交给书记员保管。

还是楼上漏水诉讼案,后来案件被移送到了法院其他庭室审理。法院的安检是允许携带手机进入法院,可到了开庭宣读完法庭纪律后,书记员专门要求,当事人及律师,需要在开庭期间,将手机交给书记员保管。同样的,该要求并不计入笔录。

被告代理人的女律师闻听书记员的“法庭纪律”之后,丝毫没有犹豫,而是熟练的将手机关机后,走到书记员坐席将手机上交。据此可见,律师对于这样的“法庭纪律”,早就不是遵从一次两次了,而且压根没想过提出异议。

笔者当时就在想,如果当事人开庭也来了,看到自己的律师将手机如此“顺滑”的上交,内心里会做如何的感想?是觉得律师是在服从法律规定,还是认为律师是在配合法院工作,还是觉得律师连自己的手机都保不住,又如何在自己的案子中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庭审后,笔者向法官提出,开庭时让当事人上交手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官显露出悻悻的表情,只是低声说了一句,这是院里的规定,再解释什么。此后的庭审中,书记员询问法官是否上交手机时,法官告诉书记员,不用上交了。

看到文章前面法院禁止律师携带笔记本电脑、手机的律师《出庭通知书》,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法律规定、司法文件要求,而是自己开庭时的两件遭遇。试想,法院如此的《通知》,肯定不是通知了一名两名的律师,肯定不是如此处理的一件两件的案件。

因为诸多的当事人及律师,对于这样的“规定”都没有异议,如此的“规定”,也便真的成了规定,公开的通知律师遵守了。可能在很多人看来,不过就是不准带个手机而已,没必要为了这样的小事,跟法院较真,惹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在相关人员的印象中,留下别人都没意见,只有你事多的印象。

也许,正是这样的“明事理”的人多了,也便有了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通知不准携带手机、笔记本电脑,进基层法庭不准携带手机,开庭时需要上交手机了。大家,都知道这样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可都在等着有人替自己反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