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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张女士与王先生于2018年结婚。婚前,王先生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婚后两年,张女士提出在该房产上增加自己的名字,希望获得一份“安全感”。

王先生起初口头同意妻子的要求,认为这是表达爱意和承诺的方式。然而,当真正面临房产证变更手续时,王先生产生了犹豫和反悔。夫妻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感情出现裂痕,最终不得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争议焦点: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加名?加名行为在法律上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案件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法官向双方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

1. 房产的原始性质,该房产属于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因由王先生父母婚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

2. 加名行为的法律定性,若王先生同意在房产证上增加张女士的名字,则构成对张女士的赠与行为,房产性质将从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3. 物权变更的法律效力,婚内财产约定必须通过书面协议及物权变更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仅口头承诺无法产生财产权属变更的效果。

经过法院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张女士在房产中占30%的份额,王先生占70%的份额。双方签署了书面的婚内财产协议,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这一解决方案既尊重了王先生及其父母的原始出资贡献,也考虑了张女士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最终使夫妻双方恢复了和谐关系。

律师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核心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的,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予,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1. 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

在本案中,房产系王先生父母在婚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

因此,该房产在法律上明确属于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张女士无权基于婚姻关系而自动获得该房产的任何份额。

2. 加名行为的法律性质:赠予

王先生同意在房产证上增加张女士的名字,实质上是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赠予给张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

婚姻关系中,这种赠予往往带有情感因素,但一旦完成物权变更登记,就产生不可撤销的法律后果(除非符合法定撤销情形)。

3. 婚内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4. 调解方案的法律智慧

法院提出的“按比例共有”方案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灵活性。既没有完全否定张女士的诉求,也没有忽视王先生的财产权益,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30%与70%的比例。这一比例既考虑了婚姻存续时间、双方贡献等因素,也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律师寄语:

“婚姻是情感的共同体,也是财产的联合体。处理婚内财产问题需要理性与情感并重,法律与温情兼顾。"

1. 婚前财产:明晰权属,避免争议

建议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初期就对重要财产进行权属明确。对于父母出资的房产,最好能有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和财产归属,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2. 加名决定:理性思考,书面确认

房产加名不是简单的爱情表达,而是重大的财产处分行为。作出决定前应充分考虑法律后果,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份额比例,防止日后产生误解。

3. 财产协议:专业起草,合法有效

婚内财产协议应当由专业律师起草,确保内容合法有效,涵盖各种可能情况。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重要财产变更还需办理物权登记手续。

4. 家庭和谐:沟通先行,法律保障

财产问题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夫妻双方应当坦诚沟通,理解彼此诉求。在无法协商一致时,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维护家庭和谐。

婚姻是一场需要智慧的经营。在爱情的基础上,理性处理财产问题,既能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也能为婚姻关系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法律保障。愿每对夫妻都能在情感与理性之间找到平衡,携手走过人生的每一个阶段。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剪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