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尊严,在于司法裁判的终局性;社会的有序,在于权力运行的边界感。当一起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的完整司法程序,最终以生效判决尘埃落定,这一结果便承载着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成为定分止争的终极依据。然而现实中,部分已穷尽司法救济的涉法涉诉案件,仍被纳入信访受理范围,历经县、市、省至国家信访的层级流转后,最终交办回基层。这种“司法已终结,信访仍接力”的现象,不仅让基层陷入“无法执行”的困境,更动摇了法治体系的根基——若生效司法裁判可被随意挑战,若信访渠道能突破“诉访分离”的法定边界,法律的刚性何在?司法的权威何存?
司法终局性是法治国家的核心基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这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法定职权,也是全社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权利救济,便意味着接受司法程序的终极评价;当三级法院均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已然穷尽了法律赋予的全部司法救济途径,这一结果理应成为纠纷解决的最终答案。《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各级信访部门需落实“诉访分离”要求,不得将已终结司法程序的案件纳入普通信访受理范围 。这一规定的本质,是通过制度设计划分司法与信访的职能边界,确保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不受干预,让“法院判决即为终局”成为不可逾越的法治红线。若信访部门对已生效司法裁判的案件仍予以受理、批示、交办,本质上是对司法权的越位干预,更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漠视,最终只会形成“信访不信法”的逆向引导。
信访部门的依法履职,是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保障。信访制度的初衷是搭建政府与群众的沟通桥梁,解决非涉法涉诉的行政诉求,而非成为司法裁判的“二次纠错渠道”。《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明确界定,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仅需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这一规则清晰划定了信访受理的法定边界:对于已走完司法程序的案件,信访部门的核心职责是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尊重司法裁判,而非违规受理、层层交办。基层面对交办的此类案件,既无权撤销生效司法判决,也无法突破法律规定重新处理,最终只会导致行政资源空耗、司法权威受损。信访部门若违背“诉访分离”原则,违规受理涉法涉诉案件,本质上是超越法定职权的履职失范,既违反了《信访条例》的明确要求,也破坏了国家治理体系的逻辑自洽。
对恶意上访的依法惩戒,是捍卫法治权威的必要手段。权利的行使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信访权同样不能例外。《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对于已穷尽司法救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缠访、闹访,甚至采取极端方式扰乱公共秩序、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的恶意上访行为,法律早已划定惩戒红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上访的本质,是对法治程序的蔑视和公共资源的侵占——当当事人无视三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执意通过信访渠道寻求法外突破,不仅让基层工作人员陷入“办不了、推不得”的困境,更挤占了真正需要信访救济的合理诉求空间。唯有对恶意上访行为依法从严打击,才能彰显法律的刚性,遏制“信访不信法”的歪风,让每个公民都敬畏司法裁判、尊重法定程序。
法治社会的构建,既需要司法机关坚守公正底线,作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裁判;也需要信访部门恪守法定边界,依法规范履职;更需要全社会树立“司法终局”的法治信仰。司法裁判的权威不容挑战,信访受理的边界不容突破,恶意上访的行为不容纵容。唯有坚守“诉访分离”的法定原则,让司法归司法、信访归信访,让合法诉求在法治轨道内得到妥善解决,让违法行为受到依法惩戒,才能筑牢法治国家的根基,让法律的权威真正深入人心,让社会在有序轨道上持续前行。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