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吴某等执行实施案

——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发挥多方协作功能,破解“探望权”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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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执行 首次执行案件 探望权 未成年人保护 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李某与吴某系吴某初、吴某颜(均系未成年人)的父母。2021年李某与吴某离婚,法院判决吴某初、吴某颜由李某抚养。2022年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判决吴某初、吴某颜变更由吴某直接抚养。2023年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对吴某初、吴某颜的探望权,法院判决李某可探望吴某初、吴某颜,吴某对李某的探望有协助义务。判决生效后,因吴某不协助李某探望吴某初、吴某颜,李某遂于2023年9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材料,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吴某,询问案件相关情况。吴某称,李某曾利用搬家藏匿子女,还曾未经联系前往吴某住所抢夺子女,与吴某的母亲发生争执,该过程致使子女产生了一定的心理健康问题。吴某认为李某无稳定工作,可能会再次藏匿子女甚至远走他乡,且子女经过上次的抢夺争执,可能并不希望李某探望。执行法官也向申请执行人李某了解情况。李某称,自己曾长期抚养吴某初、吴某颜,与孩子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在关于探望权纠纷的判决生效后,其多次与吴某协商探望子女,但吴某一年以来一直拒不配合,只好未提前联系即前往子女住所见面,子女并无抵触情绪,但吴某的母亲极力阻挠,导致子女受惊。李某由此认为仅通过协商沟通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探望权人身属性较强,本案强制执行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执行法院在深入研判案情的基础上,多措并举,最终促成吴某与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共同协商确定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可操作性强的探望方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执行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从离婚纠纷到抚养权纠纷再到如今的探望权纠纷,吴某、李某之间已经积累较深的矛盾,为将探望权纠纷给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应尽力引导双方缓和情绪对抗,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本着该执行思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法发〔2023〕7号)相关指引,执行法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第一,释法说理与家庭指导相结合。约谈李某与吴某同时到院,从法律上释明离婚后一方不得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或探望权的相关规定,从情理上说透离婚父母将探望权演变为成年人的战场,双方斗气,最终伤害的是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此基础上向双方制发《家庭教育令》。

第二,引入专业心理评估展示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委托专业心理疏导师以离婚父母与孩子共同玩沙盘游戏为载体,对孩子开展心理疏导与评估,并以“两个未成年人内心仍渴望母亲的探望,并渴求得到父母共同的关爱和陪伴”的评估结果促使李某与吴某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不再就探望权问题发生新的对抗。

第三,针对“心结”开展走访、协调。吴某强烈反对李某探望未成年子女的重要原因是认为李某无固定工作及住所,若让李某探望,李某可能会借探望之名,将子女藏匿。为解决该“心结”,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李某有自己的固定住所和工作单位,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吴某,打消其顾虑。

第四,借助妇联、司法社工力量。在化解吴某、李某对立情绪的基础上,执行法官协同双方一起完成了前三次探望。之后,执行法官联系当地妇联选派女性司法社工,协助在柳州市爱家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中心开展第四次探望,由司法社工全程见证并指导李某与吴某如何更好地与未成年子女沟通,帮助李某正确行使探望权。

执行要旨

探望权人身属性强,仅靠强制执行难以保障长期效果。涉探望权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秉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审慎使用强制执行权,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充分发挥妇联、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等多种方式,尽力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共同协商确定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可操作性强的探望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其身心健康。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10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7条、第16条、第17条、第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法发〔2023〕7号)第1条、第8条、第11条

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23)桂0205执3487号结案通知书(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