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
当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控制的B公司被债权人起诉,并要求您实际控制的另一家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您是否感到困惑与焦虑?您可能认为,A、B两家公司都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各自经营,为何要为对方的债务“背锅”?这正是许多企业家在面临“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指控时共同的困境。
本案源于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C公司向B公司供应了一批价值数百万元的货物,但B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全部货款。C公司在追索过程中发现,B公司与A公司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存在大量交叉重叠的迹象。例如,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甲,实际控制人也为甲;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为同一批人员;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相同;在对外宣传和招聘时信息混用;甚至,部分本应由B公司收取的货款,实际流入了A公司的账户或由双方共同使用的一个账户收取。
基于这些发现,C公司不仅起诉了债务人B公司,还将A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主张A、B两公司构成人格混同,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您而言,这意味着一家公司的债务风险可能瞬间蔓延至整个关联企业体系,个人和家庭财产也可能面临被穿透追索的风险,压力不言而喻。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B公司应向C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A公司应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两公司界限模糊,构成人格混同。
首先,在人员方面存在混同。两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等关键管理人员相同,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甚至B公司的人事任免由A公司决定。
其次,在业务方面存在混同。两公司实际经营范围重合或高度相似,在对外经营、宣传及招聘中未作明确区分,共用销售手册、合同格式,令交易对方无法清晰辨识交易主体。
最关键的是,在财产方面存在混同。这是认定人格混同的实质因素。法院查明,两公司存在共用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混乱、财务凭证混用(如B公司的业务却加盖A公司财务章)等情形。资金的使用和支配无法区分,导致各自财产无法清晰分离,丧失了公司人格独立的物质基础。
综上,A、B两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表征人格的因素高度混同,已丧失独立人格。这种人格混同的行为,使得B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却让A公司得以逃避本应共同承担的经营风险,严重损害了债权人C公司的利益。该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令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也再次明确,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恶意转移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纠纷在商事实践中日益增多,尤其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常以此为由要求追加其他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这对被告方构成了严峻挑战。作为被告或潜在被告,必须从诉讼伊始就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策略。
(一)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俞强律师解读:该条文确立了公司独立人格和财产独立的基本原则。它是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石。原告欲主张人格混同,其核心攻击点就在于证明关联公司违反了“财产独立”这一根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俞强律师解读:这是经典的“法人人格否认”(或称“刺破公司面纱”)条款。虽然条文直接规制的是股东行为,但司法实践(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已将其精神扩大适用于关联公司之间。法院在裁判时,实质上是将滥用控制权、造成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视为一体来追究责任,即所谓“横向刺破”。其适用要件包括:存在滥用行为(如人格混同)、主观上为逃避债务、客观上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被告视角下的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
面对人格混同的指控,作为被告的A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甲,绝不能消极应对。专业的上海律师团队会从以下几个核心维度构建抗辩防线:
第一,坚决否认构成人格混同,尤其是否认财产混同。
这是抗辩的基石。法院认定人格混同,尤其是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最核心的标准是财产是否独立、能否区分。您可以围绕以下方面组织证据:
财务制度独立:提供A、B两公司各自独立的公司章程、完整的会计账簿、审计报告、纳税记录,证明两公司有独立的财务制度和核算体系。
资产权属清晰:证明两公司的房产、设备、知识产权等核心资产登记在各自名下,权属清晰,不存在无偿调用、随意占用的情况。
资金往来合规: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资金往来(如借款、代付款),提供规范的借款合同、董事会决议、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其属于正常的关联交易,而非随意混同。要说明,单纯的股东为子公司融资提供帮助或存在人员交叉,并不必然构成人格混同。
业务记录分离:提供两公司独立的业务合同、发票、发货单、客户名单等,证明业务开展具有独立决策过程和记录。
第二,质疑原告证据的充分性与证明力。
在诉讼中,主张人格混同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您可以质疑原告提供的“混同”证据是否属于偶然、个别的现象,是否足以推翻公司法人独立性的推定。
人员交叉的合理解释:关联公司间存在管理人员交叉任职,在商业实践中较为常见,尤其是集团企业内部。这本身不构成人格混同的决定性因素。关键在于证明这些人员在处理各自公司事务时,代表的是不同公司的独立意志。
业务相似的正常性:处于同一集团或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公司,经营范围相似是常态。关键在于证明具体的交易行为、决策过程、利益归属是独立的。
地址电话相同的客观原因:可以解释为基于办公便利或成本考虑共用办公场地,但内部有明确的区域划分和管理隔离。
第三,主张未“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存在某些混同迹象,还必须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才能适用人格否认。您可以论证:
B公司本身仍有资产可供清偿,其债务危机并非由A公司造成。
原告的债权受损与所谓的“人格混同”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
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恶意转移资产、掏空B公司以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第四,程序性抗辩。
如果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债权人申请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主张人格混同的事实复杂,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不应通过执行追加程序直接处理,而应引导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再次提示:防范人格混同风险,功夫在诉前。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或高管,务必建立并严格执行关联公司之间的“防火墙”制度,确保人员、业务、财务、场所的清晰分离与独立核算。一旦涉诉,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上海律师的帮助。专业的律师能帮助您精准识别案件风险点,从证据组织、法律论证到庭审对抗,制定全方位的应诉策略,全力维护您和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章仅为法律分析参考,不构成律师执业意见。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案件事实复杂、法律适用专业性强,裁判结果对企业经营影响巨大,建议您遇到类似纠纷时,务必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个案研判与代理。
五、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俞强律师有着15年法律实务经验,代理案件超过700件。
专业领域: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争夺、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法定代表人涤除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借款、租赁、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等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解除及损害赔偿。
金融与资管纠纷:银行信贷、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私募基金(维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财产品违约、证券虚假陈述处罚与诉讼(中介机构:券商、会所、律所)、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民事执行:执行异议和执行追加。
商事犯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操纵市场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最轻和无罪辩护。
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的上诉、再审和抗诉。
律师信息: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公众号“律师俞强”免费电话咨询,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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