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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7年,王莉与周明协议离婚。

2013年,王莉因暂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遂与周明协商,借用其名义购买位于昌平的一套住宅(即“一号房屋”)。

同年8月29日,周明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样板房装修部分转让协议》,约定房屋总价约608万元,装修转让款392万元,合计近1000万元。

全部款项均由王莉通过个人账户支付:首付款182万余元、装修款392万元,剩余425万元以周明名义办理按揭贷款,由王莉按月偿还。房屋交付后,王莉又投入400余万元进行二次改造,并长期独自居住使用,物业费、水电费、车位管理费等均由其承担。

双方曾口头约定:待王莉取得北京购房资格后,周明应无条件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2018年,王莉取得购房资格,多次要求周明配合过户,均遭拒绝。周明辩称:

“房屋是我个人财产,我们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购房款中有我的份额,双方是借款关系,不是借名买房。”

王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明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周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王莉办理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王莉名下。

这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借前配偶名义购房,出资+占有+票据齐全,最终确权成功”的胜诉案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出如下认定:

虽无书面协议,但四要素齐全可认定借名关系成立

出资:全部购房款、装修款、贷款均由王莉支付;

占有使用:房屋自交付起由王莉实际居住、管理、改造;

票据持有:购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原始资料均由王莉保管;

合理解释:王莉当时无北京购房资格,而周明具备,借名具有现实必要性。

房产证由登记人持有,不影响借名关系认定

法院采信王莉的解释:因产权证需购房人本人领取,故由周明暂时持有,符合常理。

对方主张“借款”或“共同出资”缺乏证据支持

周明虽提交一份《购房借款协议书》,但未能提供原件,亦无其他证据佐证资金来源,法院不予采信。

借名人现已具备购房资格,过户障碍已消除

根据北京限购政策,王莉已于2019年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符合过户条件。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借名购房确权”提供了重要操作范本,经验值得借鉴:

即使无书面协议,四要素齐全仍可胜诉

出资 + 占有 + 票据 + 合理解释(如限购),构成完整的证据闭环,足以让法院确信借名关系存在。

票据原件是关键,务必全程自行保管

本案中,王莉持有全部付款凭证、合同、发票,成为压倒性证据。若交由对方保管,极易被判定“代持无效”。

取得购房资格后应立即主张权利

北京法院通常要求借名人在诉讼时已具备购房资格。拖延主张可能被认定为“放任风险”,影响确权。

✅ 对借名人的建议:

尽量签署书面借名协议(哪怕事后补签);

所有付款通过本人账户,备注“购房款”;

入住后及时以自己名义缴纳物业、水电等费用;

一旦具备资格,应立即启动过户程序,避免夜长梦多。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借名买房、离婚后房产确权纠纷,擅长通过“四要素+资格时效”构建胜诉路径。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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