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这一条款说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么同时担任董事,要么同时担任经理。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该两个条款明确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
由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或者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所以法定代表人属于被禁止兼任监事的人员范围。
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担任监事。
其背后的原因,与监事会及监事的职责有关。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这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同时,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只设一名监事的,该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公司监事的核心职责,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发现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予以纠正甚至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监事的职责与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具有对立性,如果法定代表人与监事由同一人担任,就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监事”这一职位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就会形同虚设,其结果将会是导致权力滥用,损害公司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正是为了保障监事的独立性,保障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执行机构、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从而更好地保障公司和公司权力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另外,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实务操作中,如果该股东担任了法定代表人,那么公司监事通常需要由外部监事或者职工代表担任,以保障监事的独立性。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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