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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借条注明“以身相许不用还”?这种“爱情条款”法律不支持

一张约定“若结婚可抵债”的借条,在分手后引发纠纷。此类掺杂情感的特殊凭证,其法律效力究竟如何?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明确“以身抵债”的约定无效,依法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男)与被告贾某某(女)通过相亲平台相识,后由线上转到现实中以朋友相处,两人后确立恋爱关系。在相处过程中,被告贾某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罗某借款5万元并亲笔写下借条,载明了借款事实。被告贾某某在出具的借条中承诺如果结婚后此款作为彩礼不用归还。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原告罗某多次电话、微信要求还款,但被告贾某某以“愿意履行借条之中约定的‘以身相许’嫁给原告,借款已转化为彩礼,不应承担还款义务”为由拒绝还款,原告罗某无奈,持借条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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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身份关系,不能作为金钱债务的履行方式。借条中约定的“以身相许”抵偿债务的内容,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借条中的该内容无效。被告贾某某应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贾某某向原告罗某偿还借款5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

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情侣间的特殊借据,若约定以缔结婚姻等人身关系作为还款前提,该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不影响其对基础借贷事实的认定。双方分手后,债权人仍有权依据合法债权凭证主张还款。

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特殊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关键在于确认款项交付、借款合意、债权凭证的证据。无论是恋爱关系还是其他关系,大额经济往来均建议明确性质、保留凭证。情感诚可贵,但清晰的权利义务边界,才是彼此关系更长远的尊重和保护。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甘伟玉、李亮

2026年第13期之一

总第19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