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3年,周建国、李秀英夫妇的女儿周婷与丈夫王磊准备购房。为支持小家庭,老两口以自己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位于房山的一套住房(即“一号房屋”),总价162万余元。
购房过程中:
首付款135万余元中,周婷与王磊转账91万余元;
周建国夫妇直接支付49万余元;
后续22万元贷款由王磊偿还,并结清。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周婷、王磊居住使用,房产证登记在周建国名下。
2020年,王磊起诉周建国夫妇及周婷,主张“借名买房”,要求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与周婷名下。A号判决、B号判决两级法院均支持其请求,认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并完成过户。
关键细节:在借名买房诉讼中,王磊当庭自认:“向岳父母借款45万元左右,已还5万。”
2022年,周建国夫妇持生效判决,起诉王磊、周婷,要求偿还剩余44万余元借款及利息。
王磊辩称:
“那是资助,不是借款!我们在离婚案中都说清楚了,没有共同债务。”
周婷则表示:
“确实是借款,用于买房,应该还。”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王磊、周婷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周建国、李秀英借款440,538.78元;
✅ 支付利息(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父母的“资助”被法院明确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女婿必须连本带息偿还。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款项性质”作出如下认定:
当事人自认具有法律效力
王磊在A号判决的庭前会议笔录中明确陈述:“向岳父母借款45万元,已还5万”,该陈述已被生效判决查明,构成自认事实,不得随意反悔。
《还款说明》进一步印证借贷合意
王磊曾签署《关于归还借款的说明》,载明“归还5万元借款”,虽辩称“措辞问题”,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字内容负责。
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共同债务
借款全部用于购买一号房屋,而该房屋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王磊与周婷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赠与”需有明确意思表示,不能推定
法院强调:父母出资不等于赠与。在无书面赠与协议、无明确表示“无偿给予”的情况下,结合自认和还款行为,应认定为借款。
离婚案中“无共同债务”陈述不具终局效力
周婷在离婚案中称“无债务”,是因当时借名买房案尚未审结,其陈述前后矛盾,法院采信其庭审中承认借款的最新意见。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父母资助购房”是否构成借款提供了明确裁判规则,三点经验值得所有家庭重视:
“资助”≠“赠与”,法律默认是借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
另案自认可成“致命证据”
王磊在借名买房案中一句“借款45万”,成为本案败诉的关键。法庭上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切勿随意陈述。
即使房屋已判给子女,出资仍可追偿
本案中,房屋虽已过户至子女名下,但父母仍可就出资部分主张债权。产权归属与债权关系可并行不悖。
✅ 对父母的建议:
出资时尽量保留转账备注(如“借款”);
若确为赠与,应签署《赠与协议》并公证;
若为借款,即使亲情深厚,也建议签署简单借条,避免日后争议。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后债务追偿及借名买房纠纷,擅长通过构建完整证据链,守护父母养老钱。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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