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驾驶“三无”船排从中国东兴海域前往越南海域接驳了一批冻炸鸡爪,后在前往非设关地码头途中被缉私民警查获。1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了上述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凌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凌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没收随案移送的“三无”船排1艘、涉案的冻炸鸡爪1746千克,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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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图虫创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9日,广西男子刘某接受他人雇请,联系男子凌某驾驶“三无”船排前往越南海域接驳走私物品。当天早上,凌某驾驶“三无”船排从中国东兴海域前往越南海域接驳了一批冻炸鸡爪,后按指示往东兴市江平镇巫头村附近非设关地码头行驶。同日9时40分许,凌某在经过江平镇榕树江水域时被缉私民警查获,当场缴获一批冻炸鸡爪。经清点、称重,该批冻炸鸡爪净重为1746千克;经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冻炸鸡爪价值人民币66348元;经查,该批冻炸鸡爪为禁止入境货物。
另查明,经民警电话通知,刘某于2025年8月21日到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
被告人刘某、凌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涉案财物处置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希望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凌某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走私冻品提供运输帮助,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凌某均系受他人雇请提供运输帮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综合相关情节,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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