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为怀了孕,学校就不让我继续干了。”近日,曾在山东青岛市潮海中心小学任教的顶岗教师贾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求助,讲述了自己孕期遭变相辞退、被拖欠9个月工资等不公遭遇,揭开顶岗教师用工的诸多乱象。
应聘:
在学校面试顶岗教师
合同签的是第三方人力公司
36岁的贾女士没想到,自己会因为怀孕丢了工作。
贾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2022年2月份,她听朋友说青岛市即墨区潮海中心小学在招顶岗教师,便前往应聘。
“面试我的是学校的副校长朱某某,看了我的简历和教师资格证后,说录用我了,要求我跟第三方劳务公司签合同。”贾女士说,她的简历等个人信息随后被校方发给青岛福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的人联系我,让我跟他们签合同。”
据贾女士讲,她被告知缴纳五险,月薪3500元(含社保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合同是每半年签一次,每次签合同时,还会被要求签一份“离职申请”,“这个都是人家给提供好的模板,签上自己的名字,要求落款日期空出来。同时,还要求做包括胸透在内的多个体检项目。我算了下,三年半里签了7次合同,被要求做了7次体检。”
随后,贾女士被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以派遣的方式安排到潮海中心小学上班,“因为他们要扣走社保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所以每个月到手的工资是1990元,每个月扣除1510元应该是他们所说的交了单位和个人部分的社保。”
贾女士说,期间,更换过一次第三方人力公司,“更换公司没有人通知我,就是一味地让签字、让体检,从来不给劳动合同。”
虽然没拿到劳动合同,但记者从贾女士的工资卡账单上得知,从2022年3月到2024年年底,代发工资方都是青岛福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此后则是青岛思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有好些月份没有发工资的记录。贾女士说,空缺的月份,就是工资被拖欠了。
记者在青岛福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号上,依然能看到2022年和2023年的招聘信息,有一条写的就是“为即墨区招聘顶岗教师”,内文中明确:缴纳五险,月薪3500元(含社保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离职:
曾获6张荣誉证书
“告知校领导怀孕消息,当即被辞退”
贾女士说,尽管工资不高,但因对老师这份职业的热爱,她工作积极又认真,先后带过高年级的数学,后来又被安排带三四年级和六年级的科学。因为教得好,被学校聘为教研组组长,以及聘为“青蓝工程”指导教师,就是专门指导新岗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贾女士给记者提供了她在该校从业三年半所获得的诸多荣誉证书,除了上述聘书外,还有6张个人荣誉证书,有教学优秀个人称号的,有教学优胜个人称号的,还有被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评为即墨区潮海街道“优秀教师”的证书……
2025年8月底,学校安排教师返校筹备新学期工作,贾女士说,此时她已意外怀孕一段时间,随即她向校长江某某当面告知怀孕情况,“我当时就表过态,说我至少能干到寒假,但没想到刚说完,校长就说孕期教师不能胜任教学工作,而且学校岗位名额有限,没法继续留用我,强行让我离职。”贾女士回忆,当时江校长还口头安抚,称欢迎她产后再返校任职。令她始料未及的是,她到自己的办公桌前,发现已被人霸占,电脑也被分配给别人,这让她既愤怒又心寒,“这还是我全身心付出的学校吗?”
更让贾女士不解的是,就在自己被辞退的同时,学校新入职了数十名顶岗教师,所谓“名额有限”的说法难以成立,这更让她明确,自己被辞退的原因就是因为怀了孕。她说,“法律不是保护在岗孕妇吗?我36岁才怀孕,咋还因此丢了工作呢?”
贾女士说,次日,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三方公司——青岛思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找到她,要求她手写自愿离职申请书,被她明确拒绝。
2025年9月11日,贾女士说思达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强行给她办理了离职手续,“他们从微信上给我发来一张‘自愿离职申请书’,上面有我的签字,落款日期被人写上了2025年8月29日,这日期不是我写的,这张在入职时就要求写好的离职申请就在此刻派上了用场。”
投诉:
工资拖欠9个月未发,多次投诉才结清
尽管贾女士据理力争,但还是没改变被强行辞退的结果。“被辞退时,学校还拖欠我9个月工资。”
据贾女士介绍,自2024年11月起,她就再未按时领到工资,直至2025年8月底,拖欠时长已达9个月。
为追回工资,贾女士先后拨打了青岛市12345便民热线投诉,向山东省、青岛市,以及即墨区三级教体部门反映,但都让她去找第三方公司。
2025年9月12日,贾女士前往即墨区劳动监察部门,填写了维权申请表,记者从该表上看到,其诉求有多项,最主要的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次是支付拖欠工资,还有一条是要求赔偿她数千元的体检费,这都是因第三方公司每次签合同要求做体检所产生的花费。
贾女士说,还是没人支付工资,她又在网上向国家相关平台反映。
2025年9月19日,贾女士终于要到拖欠的工资。其工资卡账单显示,青岛思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代发贾女士2024年11月至12月、2025年1月至7月的工资共17455.37元。“工资要完,过了一段时间,我才想起学校还欠我几个月的晚托费。”贾女士说,她提出后,经教委协调,后来是学校一个年级的主任用个人账户转给了她。
记者从贾女士提供的其中一条收款信息上看到,李某向贾女士转账1400元,备注为:“贾老师,这是2023年秋托管费”。
回应:
学校称无续签决定权
街办和教体局都让找第三方公司
贾女士的工资虽然要到了,但她对经历的种种不公对待,期待一个答复。
2025年10月10日,就贾女士反映“要求依法查处辞退孕期顶岗教师、拖欠克扣工资、教育部门与劳务三方勾结侵害权益”等问题,潮海街道办事处受理展开调查。
2025年11月25日,潮海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意见:关于孕期被强行辞退问题,该街办调查认为,贾女士与青岛思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5年8月份到期,是否续签合同,需由贾女士和青岛思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自行协商;
关于工资拖欠问题,经调查,称顶岗教师系与青岛思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该公司派驻至潮海街道所属学校任教。现工资和晚托费用均已补发。
关于“顶岗教师入职时明确应发工资3500元,但实发到手只有1900多元,其中个人需缴纳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保险,该行为属于违法”等问题,经调查,贾女士在薪酬等签署合同前均与青岛思达公司协商一致,有任何问题可与青岛思达公司协商沟通。
贾女士对这份答复的评价是:“很敷衍,把责任全推到第三方公司了,这究竟调查了个啥?”
2026年1月2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潮海中心小学相关负责人就此核实,但未接通电话。记者从该校一名副校长答复贾女士的一段录音中了解到,该副校长称贾女士的顶岗教师合同与劳务公司签订,学校无续签决定权,表示岗位已满员,不续聘与怀孕无关。
当天上午,记者又向青岛市即墨区教体局反映此事。该局人事科工作人员表示,潮海中心小学顶岗教师的工资由潮海街道办事处承担,聘用合同是和第三方公司签的,日常管理也由第三方负责,第三方公司会对教师日常工作进行考核。关于辞退贾女士是否违反劳动法,建议记者咨询第三方机构,毕竟合同主体是第三方。对于记者问到“教师在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第三方如何能考核老师的日常工作”的问题,该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答,还是建议记者联系第三方或是潮海街道办事处。
贾女士气愤地说,“我这三年半的教学里,拿了6张个人荣誉证书,还有让我指导新老师的聘书,这难道还不能够证明我的教学能力吗? 如果不是因为怀孕辞退,那谁来告诉我,我是因何被辞退?”
疑惑:
何为顶岗教师?
“何为顶岗教师?顶了谁的岗?”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贾女士说,她也不是很清楚,没有人说她要顶谁的岗,她所知道的像她一样的顶岗教师,在潮海中心小学有40人,“其实就是老师不够用,我们作为临聘人员,填补学校教师不足的情况。”
记者查询了解到,顶岗教师的核心职责是填补学校短期内因教师请假造成的岗位空缺,例如产假、病假或突发情况导致的缺岗。与代课教师不同,顶岗教师的服务周期明确且短暂,主要解决“临时性缺人”问题,而非长期编制不足。
早在2019年6月,青岛市教育局就向全市印发《青岛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规范学校临聘教师管理。根据办法要求,青岛的公办学校招用临聘教师,都将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劳务派遣服务方式解决。
律师说法:
本案属恶意规避法律的典型违法用工事件
贾女士的经历引发对顶岗教师权益保障的关注:顶岗教师的核心职责本是填补在编人员因突发情况、正常产病假等造成的岗位空缺,那么当这些顶岗教师自身出现需要休假的情形时,能否受到《劳动法》的平等对待?还是只能按照上述公司签订的短期合同执行?
观点一:
合同到期≠可辞退,孕期教师劳动合同应顺延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潮海中心小学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福盛人力、思达顾问)针对孕期顶岗教师贾女士的系列操作,涉嫌多项违法违规,本质是通过“短期化签约”“主体轮换”“变相辞退”等手段规避法定责任,其行为既违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强制性规定,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违法情形可明确界定,法律责任无可规避。
关于孕期辞退问题:属于完全违法行为。赵良善说,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无过失性辞退(第40条)、经济性裁员(第41条)为由解除合同,合同期满需续延至“三期”结束。
结合本事件,贾女士无严重违纪等可解除的情形,校方以“不能胜任”“名额有限”口头辞退、霸占工位、分配电脑,属变相辞退;第三方公司依据伪造的空白离职申请(贾女士未填日期、非真实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构成欺诈性无效行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同期校方新招数十名顶岗教师,进一步印证辞退行为的违法性与恶意性。
关于社保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全部由单位承担,该规定属强制性法律义务,不得通过约定转移。第三方公司将单位应缴社保部分从贾女士工资中扣除,系转嫁法定义务,相关约定无效,多扣款项应认定为克扣工资,需全额返还。
关于合同签订与体检。每半年一签合同本身合法,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方公司应与贾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贾女士明确拒绝,《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未向贾女士交付合同文本,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与第三方公司频繁更换签约主体、分割连续用工期限,属恶意规避工龄连续计算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义务的违法操作。
就强制体检问题,非职业病危害岗位强制要求胸透,侵犯贾女士健康权与隐私权;相关体检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且贾女士可就健康损害申请鉴定并索赔。
关于用工主体责任:学校与第三方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赵良善说,贾女士与第三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学校作为用工单位,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3条,“三期”女职工在派遣期限届满前不得被退回,期限届满需续延至“三期”结束。校方违法将人退回给第三方公司,这属于变相辞退,第三方公司又据此违法解除合同,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就违法解除赔偿金、“三期”待遇等承担连带责任。
贾女士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至“三期”结束;或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N为实际工作年限,工龄不因更换签约主体而清零);要求第三方公司返还克扣的社保单位应缴部分、不合理体检费用;主张“三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若未缴社保,由单位全额承担);要求第三方公司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督促落实。
观点二:
主营业务岗岂能劳务派遣?
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震东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法律分析。
首先是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据罗震东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仅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实施。
贾女士在岗时间超六个月,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属于学校主营业务岗位,且并非替代脱产学习、休假的在编人员,不符合劳务派遣岗位的法定要求,学校应采取劳动合同用工形式。
其次,个人承担全部社保费用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保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法定比例分别承担,用人单位需足额缴纳自身应缴部分,并代扣代缴职工个人部分。
学校或第三方公司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社保费用转嫁给贾女士的行为属于违法,判断贾女士工资是否达标,应以扣除社保后的实发金额为衡量标准,而非扣除前的总额。
再者, 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利应受平等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即便贾女士的岗位符合劳务派遣要求,其劳动报酬扣除社保后的剩余部分,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提前通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裁员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贾女士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同样享有此项权利,第三方公司(学校)若在其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四,提前签署空白离职申请的合法性争议。
劳动者辞职需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贾女士称入职时签署未填写日期的离职申请,该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大争议:是提前自愿授权学校填写日期,还是受欺诈、胁迫而为,或是为获得工作机会的无奈之举,将直接影响其法律效力。
这也警示劳动者,在空白文书上签字时需格外慎重,避免产生不利法律后果。
第五,学校要求半年一次体检的合理性界定。
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学校要求劳动者每半年体检一次的权利,体检安排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协商范畴。
贾女士作为孕妇,属于特殊群体,非必要情况下应避免进行可能对自身及胎儿产生不利影响的体检。若第三方公司(学校)强行安排体检并造成身体损害,贾女士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编辑 李婧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大风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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