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为了谋取中标,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文件或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 行为)
使用通过受让、租借、挂靠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本质是冒用他人名义掩盖自身不具备投标资格或履约能力的事实。常见表现:
- 借用其他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参与投标
- 与其他单位签订 “挂靠协议”,以其名义编制投标文件并投标
- 投标文件中加盖其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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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伪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ISO 认证等关键证件
- 篡改现有证件的许可范围、等级、有效期限等核心信息
- 使用过期证件并修改有效期
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虚构不存在的项目业绩,伪造合同、验收报告、结算证明
- 篡改真实业绩的合同金额、工期、质量等级等关键指标
-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增资产、利润,隐瞒负债和亏损
- 用框架协议、意向书等非实质性合同顶替真实业绩证明
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虚构人员从业经历、职称、注册资格证书
- 使用非本单位人员(如其他单位员工、退休人员)的证书,伪造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 违规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资质
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伪造银行资信证明、信用评级报告
- 隐瞒行政处罚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司法纠纷等
- 提供虚假的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承诺函
5. 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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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要点与法律后果
认定标准
- 内容虚假:材料与客观事实不符,存在伪造、篡改、虚构等情况
- 主观故意:明知材料虚假仍提供,具有骗取中标的主观意图
- 实质性影响:虚假材料可能影响评标结果,足以使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履约能力产生错误判断
法律后果(《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未中标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取消 1-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构成犯罪(如合同诈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践中常见的弄虚作假情形补充
弄虚作假类型
典型表现
人员造假
项目经理 “挂证”,社保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造假
业绩造假
用母公司业绩冒充子公司业绩;夸大业绩规模和技术难度
财务造假
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隐瞒重大债务违约情况
信用造假
伪造银行授信证明;隐瞒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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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投标人弄虚作假的本质是通过虚构或隐瞒关键信息,欺骗招标人获取投标资格或中标机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招标人应加强资格审查和业绩核查,评标委员会需严格把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共同遏制此类违法行为。
编辑:君说招采,转载本文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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