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图书、期刊的出版者或相关经营者而言,突然收到一份关于“版式设计专用权”侵权的起诉状,可能令人困惑且压力巨大。账户可能因财产保全而被冻结,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商业信誉面临质疑,同时还需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潜在的巨额赔偿风险。本文将以被告的视角,深入剖析一起典型的版式设计专用权纠纷,旨在为面临类似困境的经营者厘清法律边界,提供清晰、专业的抗辩思路。

1. 案件介绍(已脱敏处理)

本案源于A出版社(原告)与B公司(被告)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A出版社主张,其于2001年至2006年间独立出版了一系列幼儿读物(如《学前三百字》《儿童学画大全》等),并对这些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用权。A出版社诉称,B公司未经其许可,于2010年出版了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四本图书,且所采用的版式设计与A出版社对应图书的版式设计“基本相同或者仅有很小的变动”。A出版社认为此举构成对其版式设计专用权的侵犯,遂将B公司及销售商C公司诉至某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

对于被告B公司而言,其面临的困境具体而微:一方面,被控侵权图书已进入市场,面临下架、销毁的风险;另一方面,高额的索赔诉求直接冲击公司现金流与经营计划。B公司在诉讼中辩称,A出版社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仅仅是“上下左右简单的行业通用的排版方式”,缺乏独创性,不应受到版式设计专用权的保护。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最终认定B公司侵犯了A出版社对涉案图书享有的版式设计专用权,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A出版社经济损失人民币48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主要基于以下几点法律依据和事实认定:

  1. 权利性质与保护范围认定:法院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案适用2010年修正版)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版式设计体现为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其专用权独立于图书内容而存在,不保护内容本身。这意味着,即使他人出版图书的内容相同,也不必然构成对版式设计权的侵犯。

  2. 独创性判断标准:本案的一个核心争议点是版式设计的独创性。法院强调,“版式设计的简单复杂或创造性的高低并不是判断出版者享有版式设计专用权的标准”。版式设计作为邻接权保护客体,其受保护的法律依据在于出版者在设计过程中付出的智力劳动,并不要求达到作品那样的“独创性”高度。只要出版者能证明其版式设计系独立创作完成,即可初步享有专用权。

  3. 举证责任分配与认定:法院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A出版社就其版式设计的意图、特点、设计元素等独创部分进行了说明,提出了每本书包含的6-10个版式设计元素,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而被告B公司虽辩称涉案版式设计为行业通用格式,但未能提交在涉案图书出版前已公开的相同版式设计图书,或行业通用排版规定的相关证据,因此其抗辩理由未被采纳。

  4. 侵权比对结论:经比对,B公司出版的图书在版式设计方面与A出版社的对应图书除个别元素有微小改动外,构成“基本一致”。这种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原样复制”或“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落入了版式设计专用权的禁止范围。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清晰地展示了版式设计专用权纠纷中被告常见的抗辩误区与法院的审理逻辑。对于面临类似指控的上海律师客户而言,深入理解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法条解读与权利边界:
本案核心法条是《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2020年修正后仍为第三十六条)。该条款赋予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但将其明确限定为“邻接权”范畴。邻接权与狭义著作权(如文字作品著作权)有本质区别:其产生基于对已有作品的传播或对特定劳动成果的保护,并不要求客体具有“独创性”,权利主体通常是社会组织,且除表演者外一般不包含人身权利。因此,被告在抗辩时,不宜简单套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或“独创性不足”等著作权侵权抗辩思路,而应聚焦于版式设计专用权自身的特殊规则。

抗辩策略方向:
结合本案及法律规定,被告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构建抗辩策略:

  1. 主张设计属于有限表达或行业惯例:这是本案被告B公司采用但未能成功举证的方向。有效的抗辩需要提供扎实的证据,例如:在原告图书出版之前,市场上已有多家出版社公开使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版式设计;或提交国家、行业关于某类图书(如教材、词典)的强制性或推荐性排版格式标准,证明被控设计是遵循通用规范的结果,缺乏专有性。

  2. 质疑原告的权利归属与举证充分性:版式设计专用权的权利人通常为出版者,但若出版物上特别标注了设计者,则可能产生权利归属争议。被告可以审查原告提交的版权页等信息,质疑其是否为适格权利人。同时,可以针对原告关于“独立创作”的举证进行质证,要求其具体说明设计元素、布局安排上的“独创部分”,而非笼统描述。若原告举证仅为对图书内容(如教学方法、图文内容)的描述,则可主张其混淆了内容与版式设计,未完成版式设计专用权的初步举证。

  3. 进行细致的侵权比对,主张不构成“复制”:版式设计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较窄,一般仅禁止“原样复制”或“改动很小的复制”。被告应将被控版式设计与原告主张的版式设计进行逐项、细致的可视化比对,重点分析在版心大小、字体字号、行距段距、图文相对位置、页码样式等核心布局因素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若能证明两者存在显著不同,或被告的设计是在公有领域元素基础上进行的重新编排,则可主张不构成侵权意义上的“使用”。

  4. 审查权利保护期:版式设计专用权的保护期较短,为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首次出版时间距起诉时已超过十年,则该版式设计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是被告一个非常有利且客观的抗辩点。

风险提示与程序应对:
被告需预判以下风险:首先,如本案所示,以“设计简单、无创造性”为由抗辩成功率较低,必须辅以强有力的反证。其次,即便图书内容系合法取得或自行创作,但若直接套用他人具有专用权的版式设计,仍可能构成侵权。最后,在诉讼中,法院可能综合考虑侵权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在原告未提供实际损失证据、被告提供的印刷证据亦不完整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判定48万元赔偿,提示了判赔的不确定性风险。

对于上海的企业而言,在图书、期刊出版或相关设计业务中,应建立版权审查机制,避免无意中卷入此类纠纷。一旦涉诉,应迅速收集关于行业惯例、公有领域设计、独立创作过程等方面的证据。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始终秉持 “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 的核心理念。俞强律师作为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及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已成功代理超过700起各类复杂案件,尤其在公司股权纠纷、合同争议、金融资管纠纷、知识产权诉讼及商事犯罪辩护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战功底,并擅长处理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复杂法律程序。

我们深刻理解,在诸如版式设计专用权这类专业性极强的纠纷中,被告需要的不只是法律条文的解读,更是基于丰富诉讼经验形成的精准抗辩策略和证据组织方案。我们的服务侧重于为面临复杂商事纠纷的被告方提供定制化的抗辩策略,力求在诉讼各阶段为客户把控风险、争取最优权益。

如需针对性的版式设计权侵权抗辩建议或案件评估,欢迎关注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免费初步咨询,或通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官网渠道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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