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8年,王秀兰看中北京朝阳一套办公性质的商品房(一号房屋),总价195万元。
当时她虽具备购房资格,但因家庭安排,决定借用弟弟王建国的名义购买。
她全程操办:
与卖家、甲公司签订合同(代弟弟签字);
用自己账户支付全部房款、税费、中介费;
拿到房产证后,将房屋作为自己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场所,一直使用至今。
2020年,王建国与妻子刘敏婚姻破裂,进入离婚诉讼。
刘敏提出分割一号房屋,称:“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王秀兰随即起诉,要求:
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
弟弟配合办理过户。
王建国当庭同意。
但刘敏坚决反对:“这是他们姐弟串通转移财产!根本不存在借名,就是赠与或家庭内部资金往来。”
她还指出:
“多年来,王秀兰多次为王建国买房、开公司、付房款,这早已是他们的‘家庭习惯’,不是借名!”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王建国七日内协助王秀兰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亲属间无书面协议的借名买房,能否被认定?是否有效?
关键认定如下:
第一,借名关系真实存在,证据链完整。
全部购房款由王秀兰支付;
所有合同、票据、房产证均由其持有;
房屋自始由其公司实际占有使用;
微信记录显示,刘敏早在购房当日就知晓“借名买房”。
法院认为:
“虽无书面协议,但综合出资、使用、文件持有等事实,借名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
第二,不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系商品房,非保障房;
王秀兰自身具备购房资格,借名非为规避限购;
购房发生在离婚诉讼前两年,无突击转移迹象。
第三,借名行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法院明确:
“亲属间基于信任的借名安排,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规避政策的前提下,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为亲属间借名买房提供了重要参考:
无书面协议≠无效。
只要能证明“谁出钱、谁使用、谁持证”,法院仍可认定借名关系。
配偶主张“家庭习惯”难推翻。
单纯以“过去也这么做过”为由,无法否定本次交易的真实意图。
即使出于亲情信任未签协议,也务必:
✅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
✅ 自己持有全部购房文件;
✅ 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
✅ 在对方婚姻出现危机时,尽早启动确权或过户程序。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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