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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4年,周玉兰看中一套位于密云的一号房屋。因自己无购房资格,便以儿子周浩的名义签约付款,并将房屋登记在周浩一人名下。此后,周玉兰与儿子一家共同居住于此。

2015年,周浩与林婷结婚,婚后继续住在一号房屋。2021年10月,周浩将房屋无偿过户至林婷名下。2022年,两人因感情破裂进入离婚诉讼。

就在离婚案审理期间,周玉兰突然提起诉讼,主张:

“房子是我全款买的,只是借儿子名字登记。他无权擅自把房送人!现在我要确认房屋归我所有。”

周浩当庭表示同意母亲的说法。但林婷坚决反对:

“从没听说房子是婆婆出的钱。结婚七年,丈夫一直说是他的婚前财产,还用这房提取过公积金。现在要离婚了,才冒出‘借名买房’?”

她指出,即便真有出资,也可能是对儿子的赠与;而房屋早已完成过户,赠与合法有效,不应被轻易推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周玉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一号房屋仍归林婷所有。

法院说理

法院首先明确:本案是所有权确认纠纷,不是合同纠纷。

周玉兰要拿回房子,必须先解决两个前提问题:

她与周浩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周浩与林婷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否无效?

但在这类物权确权案件中,法院不能直接审查合同效力。正确的路径应是:

先起诉确认“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再起诉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最后才能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

然而,经法官多次释明,周玉兰仍坚持“一步到位”要求确认产权,跳过了必要的合同之诉环节。

此外,法院注意到:

房屋自始登记在周浩名下;

周浩在离婚诉讼中曾明确主张该房为“婚前个人财产”;

林婷长期居住其中,有合理信赖;

周玉兰从未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过权属异议。

在缺乏书面借名协议、出资性质不明、且已发生合法过户的情况下,仅凭口头主张和亲属证言,不足以推翻登记公示效力。

因此,周玉兰的诉求因程序不当+证据不足,被依法驳回。

律师提示

这个案子揭示了一个常见误区:“我出的钱,房子就该是我的”。

但法律上,出资只是因素之一,关键看法律关系定性:

若想主张“借名买房”,必须证明:双方有明确合意 + 实际控制 + 风险承担,最好有书面协议;

若未及时主张权利,而房屋已被登记人合法处分(如赠与配偶),第三人基于信赖取得产权,可能受保护;

尤其在子女婚姻变动期间,突然提出的“借名”主张,极易被认定为协助转移财产,难获支持。

更重要的是:诉讼策略不能错。

物权确权之诉,不能替代合同效力之诉。程序走错,再合理的事实也可能败诉。

对父母而言:

若真为借名,务必签协议、留证据、早确权;

若实为赠与,就应接受子女对其财产的处分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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