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由大邑县法院提供

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合同到期,租房人欲要回押金时被房东拒绝,还被告知“没收到过押金”。遇上这样的事怎么办?近日,大邑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明确界定租赁双方权利义务,有力维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周某某与谢某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周某某要求谢某某退还房屋押金6000元,却被拒绝。谢某某还称从未收到过押金,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某将谢某某起诉到大邑县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普遍交易习惯来看,租赁合同关系中,若双方无特殊信赖基础,出租人通常会收取押金以保障合同履行。本案中,周、谢二人非亲非故,谢某某作为出租人收取押金符合一般市场惯例。同时,谢某某在书面答辩状中提及“押金部分是周某某私自添上去的”,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本应一式两份,谢某某却始终未能提供无添注内容的合同原件,无法佐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大邑县法院最终认定谢某某已收取周某某房屋押金。现双方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租,谢某某继续占有押金缺乏合法根据,依法应当退还押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