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情回顾

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薛某自2013年起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2021年10月,该公司因欠缴巨额税款被列为经营异常企业,薛某遂萌生退出之意。

薛某称,自己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公司实际由股东赵某及其亲属控制。为摆脱法律风险,薛某多次联系公司股东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均未获回应。2022年4月,薛某委托律师在报纸刊登公告,正式要求公司在15日内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并向股东发送短信告知,但公司方面仍未予处理。

薛某认为,其与公司之间并无实质关联,继续登记其为法定代表人将使其持续面临征信受损、被限制消费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办理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该公司则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薛某未能举证证明自己仅为“挂名”身份,且公司欠税数额巨大、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薛某作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能排除其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允许其涤除登记可能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嫌疑,故判决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

薛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实质上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薛某既非公司股东,也非实际控制人,其已通过登报、通知股东等方式明确作出不愿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已失灵。在此情况下,若强制薛某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既违背其真实意愿,也可能令其承受不合理的法律风险。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薛某的诉讼请求,责令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涤除薛某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手续。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登记、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公司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正因为这一身份的特殊性与重要性,法定代表人往往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特别是在公司出现经营异常、违法欠税、破产清算等情形时,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限制消费、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从法律关系上看,法定代表人基于公司的授权而履行职责,这种授权本质上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即公司作为委托人,将代表权与管理权委托给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作为受托人,为公司利益处理相关事务。因此,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委托关系。根据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这意味着,法定代表人有权随时辞去职务,公司亦有权随时解聘法定代表人。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能否通过诉讼涤除登记?

司法实践中,支持“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核心理由在于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

首先,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基于真实意愿接受委托。若其仅为“挂名”,并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甚至对公司情况一无所知,则这种委托缺乏真实意思基础。强迫一个既无控制权、又无管理权、甚至与公司失联的人继续背负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显失公平。

其次,当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辞职,而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时,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已出现障碍。此时,法定代表人处于一种法律上的“僵局”状态:既无法实际行使职权,又无法摆脱身份约束,还要持续承受潜在风险。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有必要在这种情况下介入,为权利人提供救济途径。

最后,从公司治理与交易安全的角度看,一个早已脱离公司、不愿继续代表公司的人,强行保留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不仅无助于公司正常经营,反而会损害公司外部形象与交易相对方的合理信赖。允许涤除登记,实质上是督促公司尽快理顺治理结构,确定真正能够代表公司、管理公司的负责人。

三、法院审查时会重点关注哪些因素?

并非所有法定代表人主张涤除登记的请求都会得到支持。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方面:

原告是否确为“挂名”:原告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例如非公司股东、未领取薪酬、不掌握公司印章账册、与其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沟通记录等。若原告本身就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其“挂名”主张很难被采纳。

是否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原告必须证明其已向公司(如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利人(如股东)提出辞任及变更申请,但公司怠于或无法办理。登报公告是一种常见的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

公司是否存在客观障碍:如果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处于破产程序或严重失联,导致无法正常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这会成为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重要考量。

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或责任的嫌疑:如果公司在涉诉、欠债或存在违法行为后,法定代表人随即起诉要求涤除登记,法院会审慎审查其是否意图逃避法律责任。但“挂名”法定代表人如能证明自己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知情且无过错,其辞任诉求与逃避责任之间不应简单划等号。

律师寄语

“挂名法定代表人”看似轻松,实则是一个法律风险极高的“身份陷阱”。许多人在人情请托或缺乏风险意识的情况下,轻易答应为公司“挂名”,却可能因此背上沉重的法律包袱:从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到因公司欠税、非法经营甚至刑事犯罪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个人而言,切忌随意出任非自身实际控制或管理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已经担任,应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状况,保留好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证据(如沟通记录、未领取薪酬证明等)。一旦决定退出,务必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股东会等提出辞任请求,并保留送达证据。在公司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而言,应规范公司治理,让真正负责经营管理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而非寻找“挡箭牌”。这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公司信誉和长期发展负责。在法定代表人辞任时,公司应依法及时启动变更程序,避免形成治理僵局,引发不必要的诉讼。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