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太忙,没来得及写点东西。
一个贪污、受贿案件,卷宗就多达20多卷,工作量不小,一直在加班。
截至目前,案件审查报告写了上百页,大部分工作完成,总算有点闲暇喘息的时间。
我曾撰写文章探讨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
总体来看,侦查阶段常见工作主要是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辩护意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委托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最直接的动力,往往是希望获得无罪、缓刑、改判、从轻、不起诉、取保候审等显性结果,这确实是现实且合理的期待。
如果辩护人无法在这些方面提供可见的有效价值,委托人难免对委托的意义产生怀疑。
对此,我予以充分理解与接纳。
然而,我认为这种观念可能忽略了一些更深层的价值,如果不说出来,可能很多人不会去关注。
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形成的书面证据与案卷材料,一经依法固定便难以轻易动摇,“口供为王”在实务中并非虚言。
这就如同日常生活中,双方口头约定落为白纸黑字的契约,若无法定或约定情形,不能解除契约,擅自解除契约视为不诚信的违约行为,应该受到制裁。
因此,开展有效辩护的关键节点,恰恰在于这些“白纸黑字”形成之前,侦查阶段实为辩护的黄金时期。
一旦案件移送检察院,证据体系基本定型,辩护空间将迅速收窄。
既然知道了口供的重要性,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并使其根据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及经验,作出有利、客观的供述,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一,供述是证据体系的核心组成。嫌疑人的言词证据往往直接影响侦查方向与定性,及时、稳定的有利供述能为案件后续定性提供关键支撑。
第二,避免因认知偏差导致不利自认。许多嫌疑人对法律存在误解或恐惧,容易在讯问中作出不准确、对己不利的陈述。律师通过会见,可帮助其依法正确表达,防止因表述不当导致的不利问题。
第三,稳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基础。在侦查初期即形成清晰、一致且有利的言词证据,并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为后续的不起诉、定罪轻刑或程序性辩护打下坚实基础。
多说一句,会见工作不同于诱导。律师在法律与职业道德框架内,通过帮助嫌疑人厘清事实、理解法律适用、阐明其行为性质及可能的法律后果,使其作出真实、合理且对自身有利的陈述,这是正当的辩护职责,而非违规“串供”或歪曲事实。
很多人只关注到案件结果,却不知道案件辩护需要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
没有高质量的会见就难以在案件后续处理中争取到不错的结果,这是相辅相成的。
在侦查阶段,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指出某些事实可能无罪,或强调某些情节足以减轻量刑,也许,在检察院退回的补充侦查提纲里面就有辩护意见,可一定程度的引导侦查方向。
从性质上看,这类意见属于提供案件线索的法律文书。通过持续与办案机关沟通,避免他们仅聚焦于不利证据,也能推动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通过正规程序及时固定,从而更完整、客观地呈现案件全貌,为后续审查起诉、审判奠定了更扎实的事实基础。
所以,侦查阶段的辩护远不止于形式“陪伴”或“递交申请”那么简单,完全可以通过专业介入,在证据固定前影响案件走向,在源头处构建辩护支点。
作者: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省市律协委员,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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